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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乌鲁木齐10月1日电(记者潘莹)从10月1日起,新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全面取代沿用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实现“一证在手,全疆通行”。 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新疆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按照居住证“一证多能”的要求,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职责时,将赋予流动人口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和引进人才各项优惠政策,使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建设之中,逐步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均等化政策待遇。 与此同时,居住证将通行天山南北,即在新疆任何地方申请的居住证,变更住址后,只需到当地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签注即可使用,无需重新申请。 目前,新疆各地正在加紧建立和完善具有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等功能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近年来,新疆流动人口逐年快速增长,到2010年已增至609万,约占新疆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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