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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发出通知,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通知明确,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在原有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发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同时,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每人每年发放一个月的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按此调整后,红军时期、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分别享受三个月、两个半月、两个月和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 通知要求,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要在7月1日以前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目前,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平均年龄已达83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老干部的生活生命质量不断提高。(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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