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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规范旅游途中购物 旅游网站需取得资质

2014-9-24 01:17|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261|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旅行社为了吸引、招徕旅游者,以不合理的底价进行招徕,再在旅行途中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来获取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网络欺诈、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现象也与日俱增。未来,这样的情况或将通过上海地方 ...
  来源:新民网
  旅行社为了吸引、招徕旅游者,以不合理的底价进行招徕,再在旅行途中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来获取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网络欺诈、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现象也与日俱增。未来,这样的情况或将通过上海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这是新民网记者今天(23日)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获得的信息。

  中途安排购物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据市旅游局局长杨劲松介绍,2013年,上海接待国内旅游者2.6亿人次,组织出境旅游者233.4万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者757.4万人次,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3407.1亿元,占全市GDP比重为6.5%。

  然而,部分旅行社为了吸引、招徕旅游者,以不合理的底价进行招徕,再在旅行途中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来获取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此前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据介绍,《旅游法》出台后,“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现象有所改观,但旅行社对《旅游法》规定“协商一致”要求还难以把握。为此,《修正案草案》从保护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对《旅游法》做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既包括出发前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关条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做的补充书面约定。”杨劲松说。

  记者注意到,除签订合同外,《修正案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还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指定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项目为由,拒绝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团费、另行收取费用。

  网络旅游也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和传统门店销售模式相比,便捷的网络旅游如今备受游客青睐。但同时网络欺诈、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现象与日俱增。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制度设计。

  记者看到,按照《旅游法》规定,通过网络敬业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对于上位法的这一要求,《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细化落实,明确解释旅游业务具体包括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委派领队或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等。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

  “为了便于分辨许可证等信息的虚实,《草案》规定网站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杨劲松说。

  而针对网络经营的另外一种情况,即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代订业务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商。

  市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指出,消费者较难辨别网络所销售的旅游产品是网络旅游经营者自营产品,还是其代销的旅游产品,或者是联合组团产品,易发生销售欺诈及妨碍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建议《草案》明确网络经营者包价旅游合同,应当注明是自营产品、代销产品,还是联合组团产品。(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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