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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免税区、免税企业及工业区调研报告

2014-9-16 02:00| 发布者: 郑瑟| 查看: 446| 评论: 0|原作者: 郑瑟

摘要: 为吸引外来投资,增加税收及促进就业,马达加斯加政府于1989年颁布《免税区法》(Loi n°89-027sur le régime de Zone franche),首次在法律上对免税区及免税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程序予以明确,并对该类企业提供税 ...


来源:驻马达加斯加经商参处

马达加斯加免税区、免税企业及工业区调研报告

一、免税区、免税企业相关法律

(一) 1989 年《免税区法》

为吸引外来投资,增加税收及促进就业,马达加斯加政府于1989年颁布《免税区法》(Loi n°89-027sur le régime de Zone franche),首次在法律上对免税区及免税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程序予以明确,并对该类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和手续简化等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二) 2008 年《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推动马经济结构调整以适应并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马政府于2008年1月在原《免税区法》基础上出台《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Loi n°2007-037 sur les zones et enterprisesfranches à Madagascar), 增加对免税企业的激励措施并简化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对相关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

《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n°2007-037)2008年1月正式出台后,《免税区法》(n°89-027)同时废止。

二、免税区、免税企业基本情况

(一)定义

1 、免税区


《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n°2007-037)规定,“免税区”指在马境内划定的区域,该区域内有若干家免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马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免税区的设立予以审批。

2 、免税企业

《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n°2007-037)规定,“免税企业”指专门从事出口的加工制造企业、服务产品生产企业或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其生产的95%的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免税企业可设立在免税区外。马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免税企业的设立予以审批。

(二)发展现状

1 、免税区

马全国共有1个免税区。该免税区由马当地企业Filatex(巴基斯坦人控股)筹建,于2000年1月经马政府批准设立。该区位于首都塔那那利佛南郊,总占地面积约26公顷,目前,区内共进驻6家企业,其中,纺织及成衣企业4家,皮革企业1家,园区建设管理企业(Filatex)1家。

2 、免税企业

截至2013年底,马全国共有133家免税企业,共雇用约5.8万名当地工人。从行业上看, 纺织成衣企业70家,化工企业18家,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16家。从地域上看, 121家位于首都塔那那利佛,4家位于塔马塔夫。从投资来源上看, 法国企业44家,马本土企业31家,毛里求斯企业30家,意大利企业6家。中国企业共9家(含3家港资企业),大部分为纺织企业。

表格 1 :马达加斯加免税企业分类情况

分行业


分地域


分投资国别


纺织成衣

70

塔那那利佛

121

法国

44

化工

18

塔马塔夫

4

马达加斯加

31

农产品生产和加工

16

安齐拉纳纳

2

毛里求斯

30

工艺品

13

马任加

2

中国(含中国香港)

9

信息服务

12

其他

4

意大利

6

钟表装配

1

美国

4

皮革

1

其他

9

总计

133

133

133





表格 2 :中资(含港资)免税企业有关情况( 2013 年底)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

投资

来源

公司注册

地址

1

CLASSIC KNITWEAR SA (ex-SMK)

纺织成衣

中国

塔那那利佛

2

GROVE INDUSTRY MADAGASCAR SARL

纺织成衣

中国

香港

塔那那利佛

3

KAM HING (MADAGASCAR) SARL

纺织成衣

中国

香港

塔那那利佛

4

KDC MADAGASCAR KING DEER SARL

纺织成衣

中国

塔那那利佛

5

KWOK HING GARMENT

MADAGASCAR SARL

纺织成衣

中国

香港

塔那那利佛

6

MADAPROD SARL

纺织成衣

中国

塔那那利佛

7

MADGABEST

纺织成衣

中国

塔那那利佛

8

MIKEO KNITS MADAGASCAR

纺织成衣

中国

塔那那利佛

9

TIANLI AGRI (MADAGASCAR)

CO LTD SA

农产品生产和加工

中国

塔那那利佛





数据来源:马经济发展局

2013年,马免税企业出口额约6.40亿美元,同比增长4.92%,占马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表格 3 :马达加斯加免税企业出口情况

年度

免税企业

出口额(亿美元)

马当年出口总额

(亿美元)

占当年马出口总额比重

2009

4.23

9.60

44.06%

2010

5.05

11.26

44.85%

2011

5.85

14.56

40.18%

2012

6.10

15.70

38.85%

2013

6.40

19.21

33.32



数据来源:马海关总局

3 、免税及合作企业协会 (GEFP)

免税及合作企业协会(Groupement des nterprises franches et partenaires)成立于1998年,其宗旨为维护免税企业及非免税企业合作伙伴(银行、货代及运输公司等)的合法权益。协会成立至今已吸纳82家企业入会,纺织和成衣企业38家,信息服务企业10家,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6家,其他企业14家,非免税企业合作伙伴14家。

三、免税区、免税企业享受优惠政

免税区开发企业(目前仅为Filatex)及免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增值税及关税等方面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 (IR)

免税区开发企业 在免税区正式运营后的前15年内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待遇。15年优惠期满后,免税区开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10%)优惠待遇,如当年经营亏损,需按当年营业额5‰的最低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加工制造及劳动密集型生产的免税企业 在其正式投产后5年内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待遇。5年免税期满后,免税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10%)优惠待遇,如当年经营亏损,需按当年营业额5‰的最低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产品生产的免税企业 在其正式投产后2年内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待遇。2年免税期满后,免税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10%)优惠待遇,如当年经营亏损,需按当年营业额5‰的最低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区正式运营或免税企业正式投产日期从免税区或免税企业证明签发之日开始算起的1年,在此时限内,免税区及免税企业也享受上述免税待遇。

(二)追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免税企业如追加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以追加投资总额的75%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已抵免完毕,企业仍需按当年营业额5‰的最低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工资所得税( IRSA )

马《劳动法》规定,外籍劳工在马务工需与用工单位在当地签订劳务合同并缴纳工资所得税。免税企业外籍劳工可享受工资所得税征收标准不超过30%的优惠待遇。



(四)转移支付定额税、登记费( TF, DE)

免税区及免税企业与在马尚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就购买商品或服务产品过程中办理结算时所发生的资金支付转移,不需要支付转移定额税或其他税费。免税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免交登记费。

(五)增值税( TVA )

免税企业进口时免交增值税。免税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产品,或将商品和服务产品销售给另一家免税企业时免交增值税。

免税企业在马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产品(免税企业有权将5%产品投放至本地市场),应按普通企业标准缴纳增值税。

普通企业向免税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产品时,需缴纳增值税。免税企业可随后向马税务总局申请增值税退税。免税及合作企业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免税企业退税事宜,马税务总局大企业司负责审核退税材料,退税审核手续一般耗时60日左右。

(六)关税 (DD)

用于免税区及免税企业筹备、建设和生产所需的建筑设备及材料、工地运输设备、商品运输车辆、工厂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各种零配件、培训设备、家具、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办公用品,在进口时,可免交关税及各种进口税。

设立在未被国家电网覆盖的边远地区的免税区及免税企业,在购买用于保障生产所需的发电燃料时,可享受免税。

四、工业区有关情况

马没有国家设立的工业区,现有工业区均由私人企业投资兴建并进行管理。马工业区主要集中在首都塔那那利佛,其中较大的包括位于该市南部Tanjombato镇的Filatex工业区、Forello工业区和Smart工业区及北部Ankorodrano镇的Galaxy工业区。

除Filatex为免税工业区,享受免税待遇外,其余工业区均不享受任何投资优惠政策。

备注:

1、免税企业在免税期满后追加1000阿里投资,实际可抵免额为1000 x 75% x 10% = 75 阿里。如该企业当年利润为1000阿里,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 x 10%=100 阿里,则企业实缴所得税额为100-75=25Ar;如当年利润为500阿里,应缴企业所得税500 x 10%=50阿里<75 阿里,企业需按当年营业额5‰的最低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75-50=25阿里转入下年可抵免额。

2、自2012年《税法》调整后,个人工资所得税征收标准已统一为20%,不存在超过30%的情况,故该措施名存实亡。

3、数据来源:马工业、私营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部,经济发展局,海关总局,CNAPS社保机构,Tanjombato镇政府,Ivato镇政府,免税及合作企业协会,部分免税企业。

4、《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最终解释权属马工业、私营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部及经济发展局。

(孙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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