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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1.《1983年第16号海关法》 《1983年第16号海关法》的总则是:所有进入约旦关境的货物都应按照海关税则表及其它税费表征税,《海关法》、《鼓励投资法》或者国际间协议所规定的应予以免税的除外。海关法主要内容如下: (1)双边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应以这些协定所确定的税则为准; (2)统一税和关税作为一种税费征收,主要包括统一附加税、1969年确定的附加税及进口税等; (3)统一税的税率一般按进口货物总值的0-40%征收,主要取决于是国民经济所必需的商品还是奢侈品。 2. 工贸部颁布的《2000年进出口法》 《2000年进出口法》以及后来颁布的一些条例的中心内容前文已有详细叙述,在此不再赘述,下面补充两点: (1) 在某些条件下,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内阁有权限制有关部门对于某种商品的全部或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 (2) 在尊重有关部门特权同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内阁有权发布命令禁止某种产品的进出口。 3. 《1966年第96号外汇管制法》及相关条例 根据《1966年第96号外汇管制法》规定,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制定和发布外汇管制条例。这些法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非居民(个人或实体)可以在约旦开立任何外币帐户,开户金额不限;开户人可自由存取款项,也可将外汇自由汇出。 (2)未经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不准开立约旦第纳尔帐户。 (3)居民(自然人)可不受限制地保留外汇帐户;法人居民可开立最大帐面金额相当于100万约第(1第纳尔=1.41美元)的任意外币帐户。 (4)中央银行允许各银行为本国出口业的开发提供贷款,此类业务无需央行批准。 4.《1995年第16号鼓励投资法》 5.《1984年第32号自由区法》(参见我处1996年6月报回的《约旦自由区投资指南》 6.《1994年第6号普通营业税法》 主要内容在《进口税费》一节中已有详述,不再赘述。 7. 《1997年关税统一法》 8. 《2000年亚喀巴经济特区法》 (1)特区内以下关税及费用免于征收: 1关税、进口税、和其他与进口标的相关的费用 2销售税、或其他因区内销售或服务引起的代替销售税的税种 (2)区内注册公司还享受以下免税措施: 1所得税、社会服务税、区内注册企业因区内或国外经营活动而实现的利润分红税 2土地税、建筑税 (3)以下税种无法免征: 1 特区政府提供服务的应收费税 2土地或不动产出让、转移税 3本法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税 4机动车辆税 (4)区内注册企业使用的机动车辆如果是暂时引进则免于征收关税和销售税 二、条例 1. 1987年颁布的有关自由区使用的第43号条例 2. 工贸部颁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 3. 工贸部颁布的《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 该进口令对以前的进口规定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来源:驻约旦经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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