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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标准计量法(2000年第22号法令) 总则 第一条:本法被称为标准计量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生效。 定义 第二条:本部法律文本中涉及的概念及解释。 部长:指工贸部部长。 局:指标准计量局。 委员会:指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委员会。 主席:指指导委员会的主席。 局长:指标准计量局的总负责人。 标准:指公共的、可以反复使用的,用于指导、规范服务、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文件。含适用的、非强制执行的管理规定,还包括专用术语,如:用于注明产品和其生产工艺要求的标识、包装、产品标签等。 技术法规:指用于规范某项服务或产品及产品生产工艺的法律文件,含适用的强制执行的管理规定。还包括专用术语,如:用于注明产品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的标志、包装、标识和标签。 评估程序: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对相应的申请做出决定时,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程序,都包括以下程序:采样、检测、检验、评估、确认、注册、授权和正式批准。 计量:科学地测量。 法定测量单位: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 测量仪器:用于测量的科学仪器,以及独立的或相关的仪器设备。 校准:按照有关的标准,校准仪器设备,使其提供的数据与实际相符。 测量标准:用于校准测量仪器的单位值。 质量标志:注明并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最低要求和标准计量局的有关规定。 合格证书:保证服务、产品、产品的生产工艺或管理规定符合已发布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 授权:承认一个公共机构、依法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具备承担某项特殊业工作的能力。 实验室认证:检查或校验被授权的实验的检验检测能力。 局 第三条:局是指建立在约旦,命名为标准计量局的部门。该部门是财政独立、行政独立的机构。具有独立行使法律程序的能力,包括购置动产、不动产、对外签订合同,指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完成司法诉讼程序的权力。 第四条:该部门的任务和目标。 a按照国际惯例,实施国家的标准计量系统。 b在标准、计量、评估、实验室认证等方面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 c保证约旦境内的产品符合该部门采用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环境安全。 d确保约旦本土的产品符合约旦人的标准,使产品在国内外具备竞争力,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 第五条: a 按照本法的要求,为实现其制定的目标,标准计量局须具备以下工作职能: 1、负责起草、批准、修改、增补、管理和实施与服务及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这里所指的产品不含医药试剂、兽药、血清和疫苗。 2、负责建立本国的检测系统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3、负责校准、控制和监督检测仪器的使用。 4、负责发布本国的检测标准和与校准检测仪器有关的标准。 5、负责按照法定的纯度控制贵重金属、宝石及珠宝的销售,检验贵重金属和珠宝并为其加贴质量标志。 6、负责确保包括约旦商品质量标识在内的合格证书的真实性。 7、保证被授权的检验机构和被校准的实验室及其他验证机构按照国际管理开展业务。 8、用当地政府和研究所的便利设施完成标准计量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其预定的工作目标。 9、支持和推进标准、计量、质量管理及资质评估领域内的研究和探索工作,组织标准计量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 10、负责与其他国家、阿拉伯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机构签署关于相互认可合格证书的协议,包括:质量标识、实验室授权及证明能力和资质的证书。 11、不断调整在标准、计量、质量检验、资质评估和授权领域内的做法,使与其他国家、阿拉伯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相关机构的做法一致,并加入这些组织,成为其中的一员。 12、适当接受、采用其他国家、阿拉伯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用英、阿两种语言发行文本。 13、宣传和出售现行的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出版刊物。 b 在标准、计量及产品质量标识认证领域,标准计量局是约旦唯一的合法的权威机构。它可以向其他相关部门寻求意见和建议。 该局的行政管理 第6条: a、标准计量局应接受由以下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的管理: 1、局长(副主席)。 2、工贸部的代表。 3、卫生部的代表。 4、公共事务部的代表。 5、能源矿产部的代表。 6、水利灌溉部的代表。 7、农业部的代表。 8、环境保护研究所的代表。 9、约旦出口发展和商务中心公司的代表。 10、科学社会的代表。 11、联合商会的代表,主要是主席。 12、工商会的代表,主要是部长。 13、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主席。 14、约旦质量协会的主席。 b、 a款中列出的被授权的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a款中2-10项的成员通常主要由部长、主管或主席担任。 c、 委员会成员的补充须通过工贸部推荐到内阁,由内阁做最后的决定。 第7条: a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要按照主席的邀请召开会议。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会议,到会人员不能少于9人,主席或副主席必须有一位到会。 b每位委员会成员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自己的决定,投票结果呈平局时,由主持会议的主席做最后的决定。 c委员会要邀请有资质的专家参加会议,咨询有关专业问题,但这些专家没有投票权。 d 该局的局长可以指定一位该局的人员作为委员会的秘书。 第8条: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力和义务。 a 规定标准计量局的总体政策。 b 发布、撤销或替代技术法规、标准及其有关的修补或中止。 c 决定标准计量局的组织机构。 d 给标准计量局的财政预算提供建议。 e 给标准计量局的法律法规草案提供建议。 f 决定特别技术委员会专家报酬的高低。 g 决定出版物的价格,包括标准和其他出版物。 h 发行与标准计量局业务有关的指导手册。 第9条 a标准计量局局长的权力和义务。 1、实施委员会制定的总体政策。 2、完成委员会做出的指示和决定。 3、管理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技术、管理及财务方面的行为,保证有关法规和指示的落实。 4、制定项目和计划,以利于完成工作目标,发挥本局的职能,接受委员会有关项目的建议,完成计划和项目的落实。 5、服从技术委员会按照指导委员会要求提出的新的或修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6、向专业技术研究所、咨询机构、专家及相关领域内其他专业人员寻求建议。 7、其他由指导委员会和司法部门指派指定的工作任务。 b 标准计量局局长应具备代表本局对外发布特别通告的权力。 技术法规的起草、颁布和实施 第10条 a 技术法规应按如下要求起草和修订: 1、局长应指定一个长期性的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新的标准草案,修改和修订现有的标准和技术法规。 2、通过研究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草案,局长向指导委员会提出采用这些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建议。 3、指导委员会可以驳回提交上来的标准草案,建议有关技术委员会做进一步修改。 b 由指导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应作为约旦的标准发布,并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a 在适当的和可能的情况下,标准和技术法规应基于产品的性能要求而定,而不是按照其设计和描述的情况而定。 b 技术法规颁布于所需之时,用于实现其司法目标,考虑到这些法规的不存在而有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动植物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等。 c 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定要以相关的国际法为依据,除非这些国际法是无效的或者有碍于完成本法既定的目标、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是因为气候因素、地理因素,技术问题,约旦的财政规定、发展及贸易等需要。 第12条 a 如果其他国家的标准明显地适用于实现约旦技术法规的实施目标,那么这些技术法规应与约旦的技术法规具有相同的效力。 b 标准和技术法规应不断被重新审查,或者是因为存在相关利益的机构提出要求。如果环境和实施的目标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或者是改变后环境可以减少贸易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该技术法规应中止采用。 第13条:本法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标准计量局可以在起草、颁布和实施技术法规过程中,应用“起草、采用和实施标准的实用代码”,该代码要与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指示一致。 第14条: a 起草适应性评估的程序应以相关的国际指南和建议为依据,除非这些指导和建议被认为对实现以下目标是无效的或不适宜的。如: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或者是因为气候因素、地理因素、技术问题、约旦的财政规定、发展和贸易之所需,考虑到这些程序不存在有可能带来的风险。被采用的评估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能大于对实现工作目标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b 所有的评估程序适用于约旦本国的产品及没有经过正式检验的进口产品。 c 在其他国家开展的评估程序的结果应同在约旦境内的一致。前提是标准计量局认可这一程序适用于标准和技术法规。 第15条: a 评估程序的发布应与标准计量局或其他有关官方机构发布说明书一致。因为评估程序所需的信息来源于这些官方机构,是否需要进行程序评估、计费及处理在实施评估的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方法也由这些部门决定。 b 在标准和技术法规出台之后,无论何时,当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用于验证该产品和生产过程的评估程序应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判定是否有足够的依据说明改变后的产品和生产过程仍然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 c 所有与评估程序有关的信息都是保密的。 第16条: a 所有的技术法规都要应用于约旦本国的产品和进口商品。任何形式的产品和原料都必须满足约旦技术法规的要求,方可在约旦境内生产、销售、展览和流通。 b 在特殊的情况下或具有正当的理由,指导委员会有权对产品给予本法的豁免权。 c 根据局长的书面授权,标准计量局的每一个雇员都可以检验、清查、任何一个工厂、商店、公共场所、仓库或市场,可以采样分析检验产品、原料、工厂内的废物,校对测量仪器设备的准确度是否满足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7条: a 工贸部、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公司、及城乡管理委员会,在日常公务活动和具体项目的实施中、在购买产品和原料等过程中,应遵守技术法规的要求。 b 工业公司和研究机构应按照技术法规要求购买原料、生产产品和制定加工工艺。 c所有的工业、商业机构和公司,应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行业的安全。 第18条:所有的授权和保障要用于支持标准计量局的执法人员履行他们的职责,标准计量局也要给其他官方机构提供支持,以完成本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19条: a 标准计量局应发行说明书,详细说明授权、评价、跟踪检测、实验室资质审核和证明机构的审核中所涉及的要素与国际做法相一致,说明如何确定给予技术委员会专家的报酬和实验室评审所需的费用。 b 其他国家负责授权的机构的能力,应在遵照相互认可的协议的基础上被认可。 第20条: a 标准计量局应保证约旦本国的产品质量标志和证书符合依照评估程序制定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符合标准计量局发行的说明书的要求。说明书中有关于如何确定产品与质量标志和证书一致的具体要求,及如何计费的说明。 b 无论在约旦境内还是境外,标准计量局可以代表任何机构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出具合格证书。 c 与其他国家间的机构能力认可协议由标准计量局签署。 d 签发合格证书的机构须经过标准计量局授权的部门认可,其做法要符合国际惯例方被接受。 第21条:贵重金属、宝石珠宝应有专门的检验程序,按照标准计量局发行的专用说明书检测法定的纯度、加贴标识。 第22条:计量单位必须采用约旦认可的单位。 标准、技术法规及评估程序的发布 第23条: a 在国际性的标准、指南及建议不存在,或者提出的技术法规或评估程序的技术含义与国际相关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技术含义相悖,或者提出的技术法规或评估程序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标准计量局和其他官方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起草新的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前期,利用出版的时事通讯对外发布通告。 2、在修补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前期,通过本国的职能机构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修补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涉及的产品种类,同时提交简要的修补理由。要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供合理的时间,用于对所要做的修补予以评价。充分考虑各成员国提出的建议,同等对待,不带有任何歧视,并将好的建议纳入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文本中。 3、基于以上要求,所有涉及标准计量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熟悉现行的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内容。 b 评估程序说明书、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标题名称、销售价格及的日期须通过官方出版的刊物对外公布,同时提供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说明书。标准和技术法规通常在对外发布后三个月后开始生效。 c 尽管在本条款中规定了有关的做法,但是在突发紧急事件时,如:国家的和安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技术法规或评估程序可以立即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1、向世界贸易组织报告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涉及的产品情况,同时对其客观因素及合理性做出简要说明,并充分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反馈的书面意见。 2、在官方出版刊物上发布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名称。 3、基于以上要求,所有涉及标准计量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熟悉现行的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内容。 第24条: a 其他法律机构和官方机构在依照其遵循的有关法规制定、颁布和实施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时,要符合本法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规定,考虑到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标准计量局是唯一承担该项职能的机构。 b 1、标准计量局和其他的官方在起草和颁布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时,要相互协作,避免出现与现有的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相矛盾的情况。 2、这些技术法规可以由参与制定的任何一个机构宣布开始生效。 第25条: 标准计量局应设立咨询点,完成以下任务: a 1、答复来自约旦本国和其他国家有关约旦执行的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咨询 2、向有关的机构提供关于承担标准计量业务的阿拉伯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的成员资格及参与的信息,介绍与这些从事标准、计量、技术法规、质量、合格评估、授权等工作机构间签署的相互认可协议情况。 3、向咨询者提供与上述1、2中提到的有关的文件的复印的件,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说明书的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4、以上1、2、3中的工作必须在咨询者提出咨询后45天内完成。 b 所有的官方机构都要在十天之内给标准计量局提供必需的有关技术法规和评估程序的信息和文本复印件,保证标准计量局采用必要的步骤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述a项4中工作。 标准计量局的财政预算和收入 第26条 a 标准计量局具有独立的财权,可以按有效的规定进行管理各项事务。 b 标准计量局应遵守其财务规定和制度,遵守商业会计的原则。 c 标准计量局应按照总体财政预算,起草上报给内阁的财政状况报告,介绍一年来的财政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呈报给内阁。 d标准计量局的财政预算每年要接受审计局的审计,其中一名审计师可以由标准计量局指定。 第27条 a标准计量局在对本国流通的或进出口的产品、原料、检测仪器、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分析、校对、加贴标识和提供服务中,可以按照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申请检验、分析及校对服务的一方负责缴纳费用。 b 标准计量局在为产品出具产品标识、合格证书及给实验室授权的工作中,应按照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申请出具标识和合格证书或实验室认证的一方缴纳。 c 标准计量局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仅仅反应此项服务所需的费用。 d 即使其他法规有其他规定,标准计量局在按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及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说明书履行职责产生的费用,对任何部、政府部门、公共机构、自然人或企业,都不能减免。 第28条:标准计量局的财政收入包括: a 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政府财政拨发的维持办公所需的费用。 b 依照总的财政预算拨发的款项。 c 贷款、担保金、捐赠款及由指导委员会批准拨发给标准计量局的款项。 d 其他由指导委员会拨发的财政款项。 第29条: a 标准计量局可以接受其他部和公共机构减免的税收和提供的便利条件。 b 标准计量局的资金属于公共财产,要按照有效的公共财产法规定进行管理。 程序和批准 第30条: a 在发现有生产商或货主不遵守技术法规的规定或者标准计量局在特定时期内对要求,标准计量局要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b 如果产品或其生产原料的生产者和拥有者,如本条a款中提到的,不符合标准计量局在特殊时期颁布的技术法规,指导委员会主席可以采取局长的建议签发指令,关闭商店、工厂、仓库、或存储场所,直到纠正其违反法规的行为为止。 c 如果发现了违反技术法规的产品或其生产原料,局长应签发指令,没收、销毁或退运这些产品,或者改变其生产工艺,使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d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的工厂,按照局长的建议,主席可以被授权签发关闭工厂的指令,直到其纠正了违法行为为止。 e 任何非法的检测仪器不能出现在商店、工厂、仓库及其他公共设施内,否则将被没收。 第31条: a 在不带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对具有以下行为的公司或将个人,处以500-5000第纳尔的罚金,或者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给予以上的双重处罚。对多次出现违法行为者,给予罚款5000第纳尔和6个月监禁的双重处罚。 1、非法销售检测仪器或者伪造合法的检测仪器; 2、使用未经标准计量局加施封识或标签的检测仪器的行为,及其他违法的行为; 3、被授权的官方机构,未经允许依照本法要求没收非法检测仪器的行为,不管这些检测仪器是否属于伪造或其他的违法行为; 4、被授权的官方机构,未经允许依照本法要求进入工厂、商店、仓库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检验、搜查、检测、分析产品和原料,检验、搜查、检测、分析或检测仪器的生产、使用、展览和销售,储存或在工厂、仓库或公共设施内的保存情况的行为; 5、伪造或散布标准计量局专用的标志、标识、封识、报告或证书的行为; 6、伪造产品检测结果的行为; 7、在商场和商业区内提供或展示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产品的行为; 8、私自修改产品标签上的数据、伪造或篡改罐装食品标签的行为; 9、在没有标准计量局及其他官方机构签发的书面许可情况下,在产品标签上填写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说明的行为; 10、通过产品、原料,进口、销售的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混合燃料及其他类似的行为。 b 任何伪造、使用标准计量局在执法时使用的专用标志、标识、封识、证书及篡改封识的行为,将依照刑法予以惩处。 c 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a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行为,将被处100-1000第纳尔的罚金。 d 标准计量局有资格在媒体曝光欺诈者的名单。 附则 第32条:约旦内阁负责颁布实施本法规定的实施细则,包括与标准计量局财政、政府拨款及人事事务有关的规定。 第33条:所有与本法有关的说明书都要通过官方的刊物发行,发行后30天生效。 第34条:1994年颁布的第15号标准计量法废止。按照这部法令制定的规定、说明及决定,制药不与本法相矛盾,其效力仍然存在,直到被废止或被相应的规定取代为止。 第35条:约旦的总理和各部部长有义务实施本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驻约旦经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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