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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二孩”的新政策,这让准备生“老二”的单独家庭兴奋不已,但4年的生育间隔却如鲠在喉。昨天,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对比现行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再生育的4年生育间隔期,已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消失。 8个人口较少民族拟可申请生育二孩 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在生育政策方面总体维持了“1、2、3”的生育政策不变,在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一非一农、再婚家庭、人口较少民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推进生育政策向人性化方向发展。 其中,“一非一农”家庭可以生育二孩,是2002年之前我省实行的政策,2002年《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一非一农”家庭中女方为农业人口的有22万户,而女方为非农业人口的情况极少,这两类“一非一农”家庭生育二孩对全省生育水平的影响,远小于“单独”家庭。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由7个增加到8个,增加的民族为景颇族。《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烈士子女可申请生二孩 此外,与现行《条例》相较,《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夫妻一方为烈士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据了解,根据省民政厅数据显示,全省共有烈士1.8万余人,其中民政系统优抚对象为3995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子女18岁以下为优抚对象)。结合民政数据和调查表推算,全省18~50岁烈士子女人数不超过2000人,若实行较为宽松生育政策,2016年约增加200人生育,2017年约增加100人生育,2018年后生育人数较少。 4年生育间隔期拟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条例》中规定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4周年以上,而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却已经找不到生育间隔的有关条款。 对此,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省1990年颁布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的《条例》,都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规定生育间隔期限必须在4年以上。此规定的施行,对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根据调查数据测算,取消生育间隔对2015年、2016年人口出生产生一定影响,2017年后将逐步恢复正常。 再婚前子女不超两个拟可再生一孩 每隔一段时间便有云南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询问有关新的生育政策。记者梳理发现,再婚家庭如何生育二孩已成为仅次于4年生育间隔何时取消的热点。一位女性网友非常感性地说:“迈出再婚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期盼能再有个孩子作为维系家庭的基石和纽带。”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对此,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允许再婚新组合家庭在一定条件下再生育,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提高再婚率。按各年离婚率推算,全省目前累计符合再婚家庭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小孩、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条件的家庭有1.5万,按孩次递进生育率计算,2015年生育0.5万人,2016年生育0.2万人,2017年生育0.2万人,不会对稳定低生育水平造成影响。 拟调整的条款 1 “一非一农”家庭 拟可生二孩 《条例》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3年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修订草案)》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士子女的;夫妻双方结婚满5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6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2 男方护理假 拟增加15天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3 独子费 拟增至100元/月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4 摘取节育器 休假拟增至7天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5 避孕失败 拟分情况休假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拟取消的条款 生育 间隔时间 《条例》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4周年以上。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3周年。 《条例(修订草案)》 拟取消 特别提醒 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于8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 邮箱:2844359576@qq.com 电话(传真):0871—63662842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 邮编:650021 律师观点 调整过渡期里“超生”怎么办 对于此次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最为关心的是取消4年间隔期等问题,他认为,间隔期取消、独子费增加这些政策调 整,更加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过渡期里,应该给予过渡办法,比如‘超生’问题。”在支持政策调整的同时,李春光也有另一重担忧。他告诉记者,在新旧条例交替期间,比如《条例(修订草 案)》拟将4年间隔期取消,也就是尚未取消,毕竟条例还未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那么在此期间,如果有人违反现行《条例》未达到间隔期超生了,如何处 理?此外,经过几轮修改讨论,走完立法程序,新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此前处理的“超生”家庭已经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罚款尚未缴纳或者 已经缴纳,又该如何处理这些被“超生”的家庭?对此,李春光认为,在过渡期间里,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柔性执法。 此外,对于增至每月100元的独子费,李春光表示,相对于以前的10元来说,已经增加了10倍,但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仍是不太匹配。对于享受着独子费 但又符合条件生二孩的家庭来说,李春光认为,新政策出台后,要生育二孩的家庭肯定不能再享有独子费了,但以前享受的独子费也不应该交回,因为这是立法过 程带来的矛盾,而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一般主张采取更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办法操作。(记者 宋金艳 春城晚报) 来源:云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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