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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完全放开所有经济部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欧盟成员国公民的直接投资。 2、废除2004年5月7日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里规定的投资项目最低限额和外国入股的最高比例要求。这将适用于所有经济部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澄清如下: (i) 投资或在塞浦路斯的任何经济活动都须从相应主管部门领取所需要的许可证。 (ii) 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塞浦路斯注册的新公司将不再分为在塞浦路斯经营和不在塞浦路斯经营的公司(国外公司)。 遵照上述决定,非欧盟成员国居民注册公司可直接在“官方接收员和公司注册员”办公室办理,不需要事先征得财政部的同意。 财政部通知所有感兴趣的人员第115(1)2003号资本移动法第12条规定可以将现有公司的任何权利和股权转移到非欧盟成员国居民的名下。 应该注意到此公告用的术语“非欧盟成员国居民”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 (a)欧盟成员国居民 (b)塞浦路斯共和国居民 (c)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的法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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