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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的贸易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关税制度、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原产地规则及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等几方面。 1、关税制度 墨西哥对进口商品征收7档从价关税率,即0%、5%、10%、15%、20%、35%和45%;但有10项产品(糖类、含糖超过90%的可可以及糖浆等)适用从量税率,45项产品适用混和税率(如浓缩牛奶、水果、精制食品和果汁产品等)。同时,墨西哥的进口关税还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墨西哥关税减免清单中所列产品经常会有调整。税率变化情况通过总统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报》上。墨西哥国内不生产的商品,可免税从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进口。 墨西哥《海关法》规定,进口商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需在完税金额的基础上再缴纳15%的增值税和0.8%的海关手续费。若进口商运抵墨西哥的实际进口商品超过商业发票所注明的进口量的10%,或者属于商业发票未列的商品,海关可将这些商品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同时对进口商处以罚款。 墨西哥实行进出口关税配额制度。经济部根据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所确立的机制发放关税配额。根据这些规定,关税配额必须通过以下途径发放: 公开招标;由墨西哥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方式;或者经济部设立的被证明为合理的程序。大多数的农产品配额针对于一些特定国家。除农产品外的其他产品只要获得配额证书,就可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2、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进出口限制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对外贸易法》,对17种不同税则号的产品以及相关来源国的产品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这些货物为:大麻(印度麻)及大麻制剂、吸食类药剂、硫酸铊、双乙酰吗啡、谷氨酸(味精)类产品等。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墨西哥对以下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武器、石油化工产品、发动机、某些重要机械、汽车、旧轮胎、旧机器、旧衣服、旧办公用品等。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7-25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必须标明产品数量、价值,并且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对于旧汽车、旧机器的进口,经济部只有在没有国内产品替代的前提下,才签发进口许可证。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的透明度,涉及进口许可的产品关税税则号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告。 涉及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活牲畜、石油化工产品、放射性产品、濒危动物的皮革和肉等。 3、铁矿石出口许可制度 自2011年11月11日起,墨政府相关部门于2011年11月份出台了限制铁矿石(包括赤铁矿和磁铁矿)出口的政策,有关纳税人须在“部门出口商登记处” (Padrón de Exportadores Sectorial)上办理登记,铁矿出口企业必须到海关办理出口权审批手续——这需要矿业出口企业提交土地变更许可、矿权和环境评估报告以及经济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经墨税务局、环保部、经济部矿业司联合审查,确保该企业铁矿石出口建立在自有矿山的基础上,且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在纳税、环保等方面都没有问题,才会颁发铁矿石出口资质证明(patrón sectorial)。 2013年4月11日,经济部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发布的《关于修改在墨西哥经济部、国家计量中心、墨西哥地质服务局、矿业开发信托基金和联邦消费者检察院办理有关手续所需递交表格审批格式的协议》,其中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授予实施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4、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 墨西哥于1992年制定了《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该法于1997年和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并于1999年颁布了《计量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是墨西哥技术评估和标准化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墨西哥技术标准化分类的内容和技术规则评定程序。墨西哥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条例分为三类: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其中,参考标准是根据政府采购规则由联邦机构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适用的。 墨西哥技术规则有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强制性标准(NOM)又称为墨西哥官方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治欺诈行为而对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建立的。自愿性标准又称“墨西哥标准(NMX)”,主要用于指导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作为改善质量的工具。墨西哥标准体系由六家全国性私人单位和九个政府部门(经济部、农业部、通讯交通部、能源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劳动部、旅游部和社会发展部)组成。“墨西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协调标准实施,并通过标准化年度计划。该委员会也是墨西哥负责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它代表墨西哥科研、工业、贸易和消费者在标准化方面的利益。“墨西哥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相符率约为65%。“墨西哥标准”每项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公众在60天之内可以提出质疑,“终审标准”也应在“官方日报”公布。 除《计量和标准化法》外,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还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保护法》;以及1999年制定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2000年修订的《联邦动物卫生法》;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渔业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 5、原产地规则 墨西哥原产地规则包括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类。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与墨西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一个特别的原产地区域。这种原产地规则,遵循“充分加工和生产”原则,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关税税则号变更、地域生产附加值以及加工工序。在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必须签发原产地证明。这种原产地认证的机制,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而有所不同。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的双边协议(如: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尼加拉瓜)规定,出口商应当提供由非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认定证明。而在墨西哥与哥伦比亚、欧盟、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协议中则规定,原产地证明的认证机构应当是出口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墨西哥的经济部)。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原产地规定中,凡产品完全在此贸易区内生产的皆为NAFTA产品,但如能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也可视为NAFTA产品:(1)进口的材料经过转变而致使产品的关税分类有所改变;(2)货物在北美地区制造,但使用了地区以外的一种或数种材料组合,而成品并没有改变关税分类,但货品在区内的自制率达60%(以交易价格FOB计),或50%(以原料进口净成本计)者;(3)区域外原材料成本不超过成品价格的7%。除此之外,纺织品与汽车另有特殊原产地及自制率规定。 而另一套则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针对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玩具、鞋类产品、纺织品、服装、化工产品、自行车、电机设备、手工工具、管道安装配件和萤石产品进入墨西哥时,出口商如不提供原产地证明,将被征收从52%到1105%不等的反倾销税。上述产品出口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则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提交原产地证明时,必须另附一份由商会所提供的书面担保,通常的方式是将由商会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复印件附在原产地证明上。 6、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墨西哥的贸易保障和贸易救济的相关规定主要由下列法律和法规组成:墨西哥宪法第131条、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WTO《保障措施协定》、《海关法》及其相关条例、《普通进口货物税收法》及其相关条例和《建立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其反补贴税证明的协议》。此外,墨西哥签署的各种地区或双边协定中也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对外贸易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一套贸易防御体制,以反对倾销性和补贴性进口,确保墨西哥生产商和境外出口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为此,墨西哥政府制定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制裁和抵消性措施的具体程序,也规定了产业损害调查的具体程序。 经济部负责实施反倾销和产业安全调查,决定所需采取的保障措施。经济部在公布最终决定前,需征求对外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对外贸易委员会由外交部、财政部、社会发展部、农业部、经济部、卫生部、中央银行、联邦竞争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反倾销税提出修改的建议,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因进口增长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企业,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保障措施申请。申请者必须是合法组织起来的,其产品份额至少要占同类产品总量的25%。但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也有高于这个比例的规定。 根据墨西哥外贸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程序,另一种是特殊情况的调查程序。正常程序:从接受申请之日算起的30天之内,经 济部应当明确接受申请还是拒绝申请,并且要在墨西哥“官方日报”上公布相关决定。一旦明确接受调查,经济部应在公布之日起30天之内,通知有关方面提供证据,同时公布公共听证会的具体时间。从公布调查结果的第二天开始的260天之内,墨西哥总统将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特殊情况程序:因进口的同类产品对墨西哥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联邦政府可以在公布调查日期的第二天算起的20天之内,采取预防保障措施。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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