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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教制度改革不会因“上访妈妈”败诉而止步

2013-4-13 13:23| 发布者: 还是那片枫叶| 查看: 540| 评论: 0|原作者: 还是那片枫叶

摘要: “我还要上诉。”在律师徐利平的陪伴下,唐慧缓缓走出法庭。 12日上午,“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省永州 ...
新华社长沙4月12日电 题:中国劳教制度改革不会因“上访妈妈”败诉而止步

新华社记者 周楠 刘良恒

“我还要上诉。”在律师徐利平的陪伴下,唐慧缓缓走出法庭。

12日上午,“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的请求,唐慧收到判决书15天内,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唐慧要求:一是判决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给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二是判决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原告唐慧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6年10月,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化名)遭到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在为女儿讨还公道的过程中,唐慧认为当地公安部门个别民警在立案和侦查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请求法院判处伤害她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死刑,对渎职民警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

为了实现自己的诉求,唐慧踏上了持续多年的上访之路。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大约两个月后,事情再起波澜。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理由是“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众多批评声直指永州市劳教委滥用劳教制度。

唐慧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称“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唐慧回忆说,走出劳教所那一刻,她坚定地认为永州市对她劳教的理由不成立,她要讨一个说法。2013年1月22日,唐慧正式对永州市劳教委提起了行政诉讼。28日下午,永州市中院正式受理了唐慧对永州市劳教委员会的起诉。此前,唐慧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

虽然一审败诉了,唐慧依然有可能通过上诉获得上级法院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唐慧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人们有一种心理预期,希望“唐慧事件”能够成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的一个转折点。

中国劳教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制定了劳动教养实施的详细规定。

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喻锋认为,虽然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审败诉,但是“唐慧案”必将成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之一。而更为重要的是,在由“唐慧案”引发的对于改革的思考中,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变得清晰。

“唐慧虽然一审败诉了,但由‘唐慧案’引发的思考不会停歇。”马怀德等专家认为,关于劳教制度改革共识的形成,将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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