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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韩洁、徐蕊)1991年正式实施、2000年起停征至今,被视为“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投资税将于明年1月1日起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国务院决定,部分行政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税,该税种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目前,投资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长达12年。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20日说,投资税的前身是建筑税。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建筑税。 “投资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 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一直延续至今。 这位负责人强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在中国继续保留投资税的意义不大。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投资税是在当时经济过热背景下出台的,是一种旨在抑制投资的税种。面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压力,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是中国税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表现,彰显税制公平。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取消投资税也有利于中国简化和规范税制,使中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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