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3月1日电(记者吴宇)上海从3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法规规定,华侨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归侨可凭境外经历评职称,在上海就业的华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增加了两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华侨参加人大代表选举问题,是近年来在上海投资创业、生活居住的华侨反映比较强烈的权益诉求之一。‘新办法’的修订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华侨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视和关爱,也是侨务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志。”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崔明华对新华社记者说。
据介绍,与1999年版的“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全部36条62款几乎是新内容,只有2条3款与“老办法”内容一致。“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指导思想,贯穿了“新办法”修订工作始终,而以人为本的“民生”特色尤其鲜明。
“新办法”第一次规定:“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针对归侨、侨眷和华侨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险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中止、终止、支付、清算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崔明华解释说:“这些规定意味着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明确了在上海就业的华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新办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新办法”把权益保护对象由“人”扩展到了侨资企业。
上海现有归侨约1.8万人,其中近3000人为上世纪50年代回国的早期归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由于生活困难,长期需要救济帮助。此次“新办法”保留了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内容,同时将这一对象范围扩大到侨眷;“新办法”还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帅鸿元1992年从瑞典回国创业。他认为,“新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比较全面回应了归侨侨眷以及海外华侨的诉求愿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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