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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诉政府拒不公开信息

2011-8-16 02:49| 发布者: 还是那片枫叶| 查看: 928| 评论: 0|原作者: 还是那片枫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司法 ...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非常广泛。”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新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通过对证据条款进行规定,加大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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