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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加大环境违法惩治力度 鼓励公民提起诉讼

2014-11-26 21:56| 发布者: 蜚语| 查看: 137| 评论: 0|原作者: 蜚语

摘要:  中新网11月2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 ...



   中新网11月2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通知》要求,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在重拳打击违法排污方面,《通知》指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通知》同时强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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