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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龙网 父母捧着女儿小雪的照片 记者 张路桥 摄 两女孩是闺蜜,死者此前在湘上班,回渝认识了闺蜜的男友 忍着悲痛,昨日上午,四公里南山殡仪馆,李志安将女儿小雪的遗体火化。就在11天前,小雪在巴南区滨江路(简称“巴滨路”)溺水不幸身亡。 事发当天,小雪和男友阿翔以及闺蜜小娟到巴滨路谈三人感情的事,谁知,小娟突然跳江,随后小雪也落水,阿翔见状急忙跳下去救人……悲剧已不可逆转,除了默默承受失女之痛的父母,作为另外两名当事人,很长时间内都将生活在悔恨和愧疚中。这件事,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反思。 16岁外出打工补贴家用 11月7日下午,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渡口派出所,小雪的家人等候在这里,满是悲伤。 一名中年男子蹲在墙角,不断地吞吐着烟圈。他叫李志安,小雪的父亲,今年42岁,是潼南县古溪镇伍家村的农民。女儿的突然离世,让他眼眶深陷,蓬乱的头发中多了不少银丝。 小雪的事,李志安还没告诉两个读初中的女儿。一旁,妻子周安莉不住地哭泣着,他也不晓得该如何去安慰。 回忆起女儿,李志安掐了掐烟头,泪水在他眼眶打转。19岁的小雪在家中4姊妹中排行老大,小时候因家里一直想要个男孩,两个妹妹出生后,小雪就被送给了单身伯父喂养。直至10多年前伯父过世,她才被接了回来。 初中毕业时,看着常年多病的母亲、辛苦劳作的父亲、需要抚养的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16岁的小雪放弃继续求学的机会,随亲戚去广东打工补贴家用,在那里小雪每月有1000多元工资。这些钱,除极少部分留给自己,她基本上都寄回了老家。说到这里,李志安的泪水夺眶而出。 国庆相见竟成永别 今年国庆,小雪从广东回到重庆,为一家大小每人买了一套新衣。在家里几天后,经朋友介绍,小雪又去湖南打工了。但让李志安没有料到的是,这竟会是与女儿有生之年的最后一次相见。 就在事发前的一个星期,李志安接到女儿的电话,说耍了一个男友,“她说,男方叫阿翔,是自己的主管,屋头还准备开公司。”原本,事发当天晚上,小雪准备见阿翔父母后,次日再回潼南去见他们。结果,他等来的却是女儿“出事”的消息。 进展 溺亡女孩遗体已火化 昨日上午,在四公里南山殡仪馆,家人忍着悲痛将小雪的遗体火化。 至于小雪的死亡,记者从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渡口派出所出警民警处了解到,通过对当事人和目击者等多方调查走访,排除小雪被他杀可能。而就责任划定,只能走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声音 “我愿当他们一辈子的女儿” 小雪走了,留给20岁的小娟无尽的悔恨和伤痛。小娟是潼南县古溪镇宝山村人,小雪去世后,她称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就小雪的父母进行补偿,现在拿不出钱来,但可以用时间来弥补,“如果她(小雪)的父母不嫌弃,我愿意当他们一辈子的女儿。” 而作为一个游走在两个女孩之间26岁的阿翔,事后也感到深深的自责和愧疚。三次见面,记者都注意到,直面小雪的父母,他每次都将头深埋。阿翔家住巴南区花溪街道,就在昨日小雪的遗体被火化之前,他将10000元现金交到了小雪父亲的手上。而在此前,小娟也拿出了自己7000元全部的积蓄。 释疑 三人是什么关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雪和小娟是初中同班同学,两人是闺蜜。 10月中旬,小雪告诉小娟,她在湖南上班的地方人生地不熟,薪酬也不高。为此,小娟建议她回到重庆。原本,小娟在龙洲湾商业街内的一家信用担保公司上班,但两个月前去了另外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而就在离职前,她与原公司主管阿翔彼此都有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小雪来回渝后,因没多少积蓄,加上也没什么亲友,小娟将小雪接到自己位于龙洲湾街道颜龙山水城的租住处。除了她俩,住在一起的,还有小娟耍了两年多的男友阿东。 与此同时,小娟还将小雪介绍进了前供职的信用担保公司,委托给阿翔多加照顾。但让小娟没想到的是,小雪和阿翔一见钟情,并很快坠入爱河。但是,让小雪也没想到的是,在自己之前,小娟和阿翔早已是男女朋友。 当天下午发生了什么? 据小娟介绍,事发当天下午2:30许,她接到了小雪的电话,说晚上要去见未来的公婆,小娟便问他男友是谁,小雪称是阿翔。听到小雪的回答后,小娟顿时脑子一片空白,手机也从阳台上掉下去了。小娟借来同事手机拨通了阿翔的手机,可电话那头阿翔很坚定地回答:“要跟小雪在一起。” 随后,小娟离开公司,拦了辆出租车去找小雪。小雪上车后,小娟告诉驾驶员,一直往江边开,出租车径直驶往了巴滨路的事发路段。 到了巴滨路事发路段后,两人下车,并脱下鞋袜走进江水中。小娟称没有怪小雪,她和阿翔恋爱,小雪根本就不知情。在冰冷的江水中,两人抱头痛哭。因小娟多次表示要跳江轻生,小雪打电话通知了阿翔,让他前来劝说并做出选择。 阿翔赶到后,还没说上几句,小娟就跳江了,阿翔急忙去救,可紧接着小雪也跳江了,慌乱中,阿翔救起了小娟。可当小雪被打捞起来时,已没了生命体征。 专家 当事人均无刑事责任 目前,小雪家人已委托律师,准备对当事各方提起诉讼。就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张理恒从法学层面分析认为:在刑法层面上,本案当事人均不构成刑事犯罪,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男子与两位女友在江边进行所谓“感情谈判”,考虑到情绪、环境等因素,三人已经结成刑法上的“危险共同体”,在三人中任何一人有生命危险时,其他人都负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在两名女友跳江后,男子随即跳江施救并救起一人,已算竭尽全力履行了救助义务。而在民法层面上,考虑到案件起因是由男子而起,小娟首先提议到江边谈判,也是由于她第一个跳江才导致了后续悲剧,所以阿翔、小娟应该对小雪之死承担相当程度的补偿责任。(文中小雪、小娟、阿翔、阿东系化名)(重庆商报记者 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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