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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73.2%受访者主张对贪污贿赂罪保留死刑

2014-11-3 20:57| 发布者: 蜚语| 查看: 196| 评论: 0|原作者: 蜚语

摘要:  刚刚公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表述,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受贿、行贿等涉及腐败犯罪的法律条 ...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刚刚公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表述,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受贿、行贿等涉及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

  公众怎么看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腐败犯罪条文的修改?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2105人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65.9%的受访者关注这次修改,59.3%的受访者直言目前《刑法》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不够,73.2%的受访者表示应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

  专家:刑法修正案草案让打击腐败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

  公众最关注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腐败犯罪的哪些修改?调查显示,并列排在首位的是“提高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门槛”与“增加向领导干部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获选率皆为61.6%。接下来还有“对行贿犯罪增加罚金处罚”(53.8%)、“职务犯罪受刑罚者五年内不得再入行”(45.8%)、“取消贪污受贿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改为三档刑罚”(38.5%)等。

  由于大学时学的是法律专业,北京西城区一家国有企业员工张莎莎(化名)对此次《刑法》修改比较关注。她告诉记者,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最让她印象深刻的,是关于行贿罪的一系列修改。在她印象中,相对于贪污、受贿等罪名,行贿本来属于“轻罪”。但很明显,此次的修改正在改变这一状况,未来行贿行为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辩护人、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娄秋琴律师,更加关注对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数额的修改。她解释,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1997年制定的,已远远落后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而且单纯考虑数额也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使得有些案件很难做到罪刑责相适应。

  娄秋琴说,长期以来,鉴于国内严峻的反腐形式,对于过时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一直没有修改。这次的修改中,删去了具体的数额标准,而采用以数额和情节相结合的方法,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显得更加智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总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使得对于腐败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他以对行贿罪的修改为例:首先打击面更大了,不但包括给官员行贿,还包括给官员的亲属、利害关系人行贿;其次,处罚更加严格了,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犯罪一般只要主动交代就可免于处罚,但这次的修改将免于处罚的情况严格限定在重大立功等少数情况。这是因为现在官商勾结、行贿者主动勾引官员受贿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样的修改也让许多行贿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调查中,83.1%的受访者期待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中写道,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调查中,79.3%的受访者赞成未来《刑法》修订中明确写入这样的修改。

  车浩解释,不论是现在的司法实践,还是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都将财物做扩大性解释,也就是已经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和重申,修改具体的《刑法》条文没有太大必要。

  73.2%受访者表示应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

  在关于此次《刑法》修改的讨论中,要不要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成为焦点之一。据媒体报道,有人大代表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的时候提出建议,在下一轮减少的适用死刑罪名中应包括进贪污犯罪。

  此次调查显示,73.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支持保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11.6%的受访者表示反对,15.2%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车浩指出,由于我国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死刑减少将成为未来趋势,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这次的修正案草案计划取消9个。可以发现,取消死刑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经济、非暴力的犯罪领域,按照这一逻辑,似乎贪污受贿罪也应该取消死刑的适用。

  “但是取消死刑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车浩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反腐形势以及公众对反腐的期待,保留对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做法要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娄秋琴说,我国有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对一些非暴力犯罪案件,国家正在减少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却强调保留对贪污受贿罪死刑的适用,无疑与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有关,可以对腐败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当然,治理腐败不能完全指望严刑峻法。在保证法律具有威慑作用的情况下,更应该去治理腐败产生的土壤,堵住制度漏洞,让想腐败的人不能腐败” 。

  在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中,有人大代表建议,国家有必要另外制定一部反腐败法,将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条文集中起来,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

  对此,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虽然一些发达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反腐败法,但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工作问题不在于缺少法律,而在于已有的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出台专门的反腐败法不是将已有的法律集合在一起就完事了,而是一个对反腐工作进行重新建构的制度创新过程。目前,我们应该扎扎实实把已有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等待合适的时机,再推出专门的反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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