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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治理不能只有“天知道”

2014-11-3 01:00| 发布者: 蜚语| 查看: 220| 评论: 0|原作者: 蜚语

摘要: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对大气污染治理执法督察的监督报告。报告提出了很多问题。有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2013年,环保12369热线,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案件中 ...



来源:新京报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对大气污染治理执法督察的监督报告。报告提出了很多问题。有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2013年,环保12369热线,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

  环境法律应用率极为低下

  其实环保部每个月都会发布12369举报热线的执法处理情况。如果你看到公众举报的执法情况,会感到人心鼓舞,因此,几乎所有举报的问题,似乎都得到了“解决”。

  当然,解决是分好多层面的,当地的环保监察大队,只要出动了,估计就算“解决”的常规应对方式。至于接到公众环保报警之后,解决的情况、查处的情况如何,那可能就不得而知了。

  当前的法律,确实无法支持监察大队对公众认为的违法企业进行查处。政府是要依法行政的,法律不支持他们做的事,他们多半不敢作为,于是,即使空气很难闻,企业在排污,执法人员也和当地公众一样,徒叹奈何。

  我们当前能够促进环境法治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但应用率仍旧极其低下。因此,以为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能够吓退污染企业估计仍旧很困难。

  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就开始试行了。但有意思的是,很多地方环保局,至今没有接受公众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训练。一旦有公众上门索要当地企业的环境信息,这些环保局甚至不知如何答复。

  也出现一些反过来的极端情况。有些地方环保局,一看到公众来申请信息,就百般刁难,一会儿要证明公众与污染企业“有相关性”,一会儿要公众保证拿到了信息“绝对不公开传播”,一会儿又说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能公开。

  实际上,治理空气污染,除了严格的法律,除了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手惩处,除了全国人大、各级人大的“执法检查”,更需要公众持续的举报、孜孜不倦的追问,以及持之以恒的监督。

  公民环境监督能力的提升更有意义

  公民的环境能力也是在实践中训练成的。当一个人说自己关心身边的空气,其实未必真的关心。因为他如果真的关心,应当就会对空气质量极为敏感。但是现在公众的努力,往往都转向了对空气净化器的比对和购买。对自身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缺乏基本的提升信心。至于打个举报电话、申请个信息公开、定位个污染企业、微博曝光个空气污染的行为、追问雾霾真实的元凶、分析雾霾治理措施的有效性,都缺乏行动的动力。

  当然,也有很多公众已经在行动。某地原来有一家焦化厂,后来焦化厂搬走了,原来的土地上盖起了住宅楼。住在这个小区的人,总是在夜间闻到也许是从土壤里释放出来的“毒气”。于是,他们就自己集资,购买了一台苯系列物的检测仪。探索的过程虽然艰难,但却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一步。

  更多的公众开始关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只要有与自己生活相关的区域,有一些可能存在空气污染的企业——尤其是垃圾焚烧厂,要修建的信息泄露出来,他们就会紧紧地盯着环评公示的各个环节,然后研究这些企业的运营工艺和尾气治理设施,研究其排放物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然后,利用一切的媒体通道,表达自己的关心和兴趣,表达自己愿意参与对话的愿望。

  这时候,如果政府不透明公开空气监测的信息,企业不公开自己排放物的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公开执法过程,公众不主动去监督和挑战政府和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那么,中国空气污染的治理,就永远只有“天知道”。

  责怪政府,埋怨企业,期待严法,指望重罚,其实不是最为有效的通路。公民环境治理参与能力、公民环境监督能力的提升,才最有价值,最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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