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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据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该决定即是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分析认为,中国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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