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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前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座谈会,会上讨论修改了《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修改稿)》,《意见稿》明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书面提出要求,紧盯民生热点等议题约见政府官员。 其实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并不新鲜,《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按照媒体的说法,“这种履职形式并不‘流行’,因此也没有常态化开展。”之所以这样,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个规定本身就有点流于形式,有点“虚”,没有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化的设计、安排,缺少刚性的约束和明确的指引。这次省人大出台新的《意见稿》,很希望在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的制度建设方面有所助力。 制度建设具体应该如何进行?我认为首先第一条,就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人大代表必须要约见政府官员。最近这些年,经常出现公众热切关注、民意一片沸腾,但人大却缺位失语的现象,引来公众的不满,也与人大代表的职责身份不符,比如正在全城热议的广州新一轮“禁电”就是典型。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大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说,人大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可以说“回应社会关切”是人大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否则代表就名不副实。由于我们国家人大制度的特殊性,我认为这种类型的代表约见最好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这样效果会更好。除此之外也可以探讨代表若干名联署,常委会就应安排代表约见。 代表约见制度的另外一点就是必须要有清晰的时间规定,比如每月至少一次,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给公众一个明确的预期,使民意的表达获得更有力的保障、更加畅顺的渠道,使人大更进一步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改变现在这种人大与公众的疏离状况,增强公众对人大制度的信心。对政府也是一个触动,使人大的监督更加有力,更加落到实处。只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规定,才是一种制度真正落地、长期坚持的保证。 代表约见官员给人大代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稿》规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应实行回避制度,所谈内容不得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的个案问题,有人还提出不能涉及代表所在的单位。这实际上是要求代表具有更高的公共性、更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必须热切关注社会公共事务,深入各自的选区了解民情民意,并仗义执言、勇于表达。其实这些原本就是代表的题中应有之意,只是现在将它落实了。 总之,《意见稿》的修改出台是一件好事,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宝贵探索,也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具体实践。衷心期待《意见稿》能够转化为制度、落到实处。(作者是广州市人大代表 曾德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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