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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抚养费可视情节缓期或分期缴纳

2014-10-22 02:05| 发布者: 蜚语| 查看: 178| 评论: 0|原作者: 蜚语

摘要:   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释放出更多户籍制度改革红利,其中有关计生方面的政策也成为广大读者关注的 ...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释放出更多户籍制度改革红利,其中有关计生方面的政策也成为广大读者关注的话题。昨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杨茂林解读了计生方面的变化。

  记者:《实施意见》第六条提出,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落户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具体怎么体现?

  杨茂林:首先体现在生育政策。在南疆四地州落户人员,可以享受当地的生育政策,但是为了防止某些人的投机行为,在南疆四地州落户人员必须在当地工作或居住三年以上(包括落户前后的时间)。

  其次,在南疆落户人员,还可以享受当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记者:《实施意见》第八条提出,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业)及人口统计等制度。请问,这些要求在计划生育方面如何体现?

  杨茂林: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计划生育政策也要根据这一目标调整完善,但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尚未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别之前,我委将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为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应的制度办法做好充分准备。

  记者:《实施意见》第十条第1款提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审批,予以落户。对此要求,应如何理解?

  杨茂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者按照相应规定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责任支持和协调计划生育部门向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实际操作中,如确定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在本人做出书面保证的前提下,视情节采取缓缴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解决。

  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问题,是自治区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希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努力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此项工作。(记者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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