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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领导干部任期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终身追责

2014-10-22 00:41| 发布者: 蜚语| 查看: 169| 评论: 0|原作者: 蜚语

摘要:     为切实加强“两个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全市各级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

 
来源:重庆日报 


为切实加强“两个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全市各级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将建立终身责任制,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不因发现的时间、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的仍须按《办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对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承担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把各级法院纪检组及负责人作为追责对象,除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应追究的责任外,对于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及时报告或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以及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工作事故等问题的,必须追究纪检组及负责人相应的监督责任。

  
《办法》还把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纳入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的,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一年内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或重大负面事件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判管理等制度弄虚作假的,违反“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10种情形给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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