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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到,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并发现各地在环境执法中各种不规范问题。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追究各地环境稽查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发现,相应责任不仅与具体承办人有关,还涉及批准人、单位负责人甚至是上级环保部门。办法中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记者黄海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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