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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价局:将严打六大价格违法行为

2014-9-23 03:04|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330|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将于10月3日—12日在南宁举行。昨日,南宁市物价局举行服务世锦赛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会,向“吃穿住行用”相关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在国际赛事期间要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尤其不得有 ...
来源:南宁晚报
  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将于10月3日—12日在南宁举行。昨日,南宁市物价局举行服务世锦赛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会,向“吃穿住行用”相关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在国际赛事期间要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尤其不得有六大价格违法行为。

  告诫会上,物价部门向经营者发放了《贯彻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函》,告诫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要以成本和市场供应状况为依据,依靠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积极组织货源,合理安排供应,在优质服务中获得效益,不得在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时,大幅度提高价格,避免出现不合理价格波动和跟风涨价,避免靠“踩红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

  与此同时,要认真执行市政府依法制定的临时价格政策和措施,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自觉规范降价、打折等优惠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和手段以及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变相提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借国际赛事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物价。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

  物价局提醒,尤其在国际赛事期间,各经营者不得有系列六大价格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2.借重大节日、会议、国际赛事之机,哄抬价格的行为;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4.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5.不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6.其他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

  物价部门也要求各经营者要依法保留经销票据、进销记录、账目凭证等各种价格资料,以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各经营者即日起要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体操世锦赛期间,加强市场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另外,市民一旦遭遇乱收费行为,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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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零售促销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部分)


  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

  近年来,物价部门接到的市民在通讯方面的价格投诉有所增加。一些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不履行价格承诺

  据介绍,“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例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有顾客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该百货公司以礼品已送完为由,只赠送了一根市场价不足20元的手机挂绳。该公司的行为就是价格欺诈中的“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

  误导性标价

  市民在消费时,常常会看到例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特别典型的有“全场5折”,而实际上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物价部门表示,上述行为就是“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在进行产品促销时,有个别经营者为了取得市民的信任,标示自己产品为“全市最低价,价高可退钱”等,这样的方式一度令消费者趋之若鹜。

  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其品牌电视机全市最低价格,价高可以退还价差,而实际上该品牌电视机在当地为其独家销售,所称的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这样的行为就是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欺诈行为。(记者 吴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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