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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基层法院裁决对钓鱼岛海域行使民事司法管辖权案件

2014-9-18 19:51|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213|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宁德9月18日电 (叶茂)福建霞浦县人民法院18日披露,该院裁决针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行使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依法对一起发生在钓鱼岛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民事确认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宁德9月18日电 (叶茂)福建霞浦县人民法院18日披露,该院裁决针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行使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依法对一起发生在钓鱼岛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民事确认决定。

  “在司法方面,我所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例。”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管建强在接受宁德官方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有效地、很积极地维护我们国家主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捕捞公司”)所有的闽霞渔01003号渔船在东经123度16分、北纬26度46分,即钓鱼岛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没,致1名船员死亡,6名船员下落不明。

  经三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捕捞公司与4名船员家属于8月1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每名船员各款项共85万元,并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审查认为:案件发生海域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中国对此区域依法拥有专属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三条等中国相关法律条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管建强表示,这个案子证明了中国始终(是)对钓鱼岛进行管辖的,而不是日本单方面“管辖”的,所以意义重大。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负责该案的霞浦县人民法院法官也表示,中国政府2012年9月10日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同时根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事故发生海域可确定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三条还规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可行使管辖权。因此,霞浦县人民法院除对该案申请人享有属人管辖权外,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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