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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立法应反映民意 法治要体现人民性

2014-9-9 03:37|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354|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9月6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人民法治》杂志创刊式上指出,人民法治是党和国家取得人民内心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制度保障,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法治中国”, ...
 来源:法制晚报
   9月6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人民法治》杂志创刊式上指出,人民法治是党和国家取得人民内心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制度保障,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法治中国”,一定是人民的法治。

  在杂志刊首语中,江必新写道,人类发明、追求、运用法治并享用其成果的历史由来已久。在你我所处的这个时代,法治已如同阳光、水和空气一样,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客观存在。

  然而,林林总总的法治,其形有宽窄,其质有良莠,其格有高下。法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反映的是纷繁复杂的社会存在,取决于其所嵌入的社会形态。每个国家都必须思考一个问题,即法治的主体归属问题。

  法治究竟是谁的法治?江必新认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已经不再是哪一个人的法治,也不再是哪一部分人的法治,而是全体人民的法治。做出这个判断的根据是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执政党的宗旨和宪法的属性。

  在6日的会上,江必新说,“民主与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人民的主体性地位越来越突出,人民法治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人民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其核心就是要把“人民”放在心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性地位,贯彻落实人民法治精神。

  江必新说,“要体现法治的人民性,首先要确立人民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在立法上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整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现实利益、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协调好人民和人民选举出的政权之间的关系,整个立法应该为人民谋福祉,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我们的执法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去正确理解、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意志;我们的司法应坚持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人民法治的实现,在“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基础上,还需要人民群众树立守法意识,学习法治文化,形成法治信仰。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子都应该高度自律,自觉维护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记者 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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