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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购买服务超二百万元须绩效评价

2014-8-24 20:33|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279|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实行绩效评价接受社 ...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实行绩效评价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价得到差评的项目,后期资金将可能被削减。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购买。而在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购买,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实施购买。《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应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列明服务内容、对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解释,市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而绩效评价结果将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项目一期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财政部门将会考虑削减该项目后期的预算资金,促使相关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中的绩效水平。

  《办法》规定,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需求调研,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项目申报系统中应予以明示,且需要在服务项目申报书的“绩效目标”中,明确填报支出方向、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实施期限等内容。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年度计划信息应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等。(记者 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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