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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便利双边贸易,维护两国国家利益,根据2013年9月13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也门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局签署的“商品监督合作谅解备忘录”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中国出口也门的工业产品(范围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须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中国产品在也门进口监管部门提取货物的有效法律文件。 也门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局将于6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工业产品开始查验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如果进口商不能提交相关证书,也门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局有权退运该批货物。(薛松) 来源:驻也门经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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