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中叙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加强,越来越多的中方“走出去”企业及劳务进入叙市场时开始面临如何避免劳资冲突以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深入了解叙劳工相关法规政策有助于我企业及人员依法行事,更好的回避风险。叙政府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已先后通过多项法令和决议对劳资关系做出界定和约束,现将其中有关条款摘译介绍如下,希望对我在叙投资企业及劳务人员有所裨益。
一、关于部分劳资关系的定义。
叙劳动法规定,雇主分二类,一类是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劳动者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均在雇主的指导下工作以获得薪水。
叙劳动法不适用于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各局、工会等具有中立特征的人员,也不适用于仆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提起的法律诉讼是免费的,但被法庭驳回的劳动者须承担全部费用。
一年界定为365天,一月界定为30天。
二、关于雇佣本地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叙当地劳动者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各城市就业办公室负责就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动者需向劳动部下属的就业办公室索要申请表,填注年龄、专长、资历以及早期工作。该办公室接受申请表并免费发放就业许可证以证明该劳动者登记在册。就业办公室将给发放就业证的劳动者排序。
2、雇佣单位有权通过考试录用劳动者,但考试日期必须提前15天在报纸上公布,并于发布之日起3天内告知就业办公室,就业办公室派遣工作代表参与考试。必须给参加考试者确定成绩分数;
3、位于省会的单位可以雇佣曾在该机构工作过的劳动者,无需等待排序。
4、雇佣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雇用紧急工作或临时项目的劳动者:
工作期限在2周左右,无需要求就业许可证或排序;
工作期限近3个月的,要求劳动者有就业许可证但无须排序;
单位可以根据大学要求在假期破例雇用大学生工作。
5、雇佣单位不允许雇佣未经就业办公室登记的劳动者。
6、雇主必须告知就业办公室其工作区域,并自出现空缺职位起7天内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就业办公室空缺职位及薪水,并必须在7天时间内雇佣另一劳动者。
7、雇主可以请有执业许可的职业介绍代理提供劳动者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关于雇佣外国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出于保护本国就业市场的需要,2005年叙在劳动法框架内,新颁布了2040号决议,对叙利亚聘用阿拉伯和外国劳动者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劳务人员在叙工作须遵循本章法律程序,以确保工作合法性,有利于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1、外籍劳务工作范围包括工业、贸易、农业、手工业、银行、金融、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科学研究或其他研究。
2、在任何国营、私营、合作和股份企业、国家部委、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各总局、总机构、总公司、地方管理部门及其他国有部门聘用和雇用外籍劳务必须遵循叙现行的外籍劳务法律和规定。
3、欲在叙从事工作的外籍劳务或欲聘请外籍劳务的雇主必须向本决议规定的部门申请工作许可,
4、外籍劳务申请工作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缺乏具备申请工作种类所需的经验和资历的叙本国劳务;
(2) 申请就业许可的外籍劳务必须具备申请职业和工作种类所需的资历和经验;
(3) 如果该项工作根据规定必须获得其它部门颁发的特别许可,在申请前必须先获得上述特别许可;
(4) 根据决议规定劳动部将决定某项工作实际资历需求的有效性。
由劳动部决定上述(1)、(2)、(4)规定的条件符合程度。
5、对于聘请和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雇主:
(1)通过负责劳务申请的专门部门向劳动部提交包含下述内容的书面申请:
A.单位名称、雇主姓名、责任管理者、地址、工作内容,如有分支机构请注明;
B.劳务人员姓名(同护照姓名一致)、出生日期、国籍、欲从事的职业和职务、现住址。
(2)书面申请必须附带下述文件:
A.单位执业许可复印件。
B.劳动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3)获得劳动部的聘请劳务许可后,雇主必须向负责劳务申请的专门部门提交劳务工作申请,该申请须附带下列文件:
A.雇主和劳务人员间的劳务合同复印件2份;
B.劳务人员的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资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C.劳务人员护照复印件及2张照片;
D.如果劳务人员欲更换雇主,须提供前雇主的解除雇佣关系文件
E.根据本决议第12款规定应提供保函复印件。
F.如为特定职业,还需提供从事特定职业的特别执照;
G.劳动部需要的其他文件。
6、非叙利亚籍业主欲获得在叙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工业、贸易、农业、手工业、银行、金融、服务业)的许可应向专门机构提交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合伙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目前住址、企业经营范围,并附带下列文件:
(1)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复印件;
(2)护照复印件和2张照片;
(3)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执照申请复印件。
7、为获得上款所述的执照,申请者还应该附带根据叙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从事其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其他执照。
8、(1)接受申请的专门机构将上述4、5、6款提到的申请及相关附带文件送交劳动部长或被授权人员研究批准;
(2)如果聘用劳务申请获得初步批准,批准方将通知移民局以协助办理劳务人员的居住证;
(3)外籍劳务人员必须在从移民局获得居住证,雇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劳务申请者或雇主才能获得最终工作许可;
(4)除了居住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雇主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A.企业运营必需的行政执照复印件;
B.申请就业许可的缴费收据;
C.银行保函证明。
(5)工作许可在劳动部长准许后由其下属的专门机构(局)以工作卡的形式颁发,有效期1年,可续延。该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务人员所在的企业名称和雇主姓名;
B.获得工作许可的劳务人员的姓名(同护照上相同)、国籍、专业、申请工作的城市;
C.工作许可签发日及有效期;
D.批准机构主任签字盖章。
9、劳动部长有权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如根据两国对待原则,破例批准一些阿拉伯及外籍劳务人员的工作申请。
10、持有工作许可的劳务人员如在工作许可期内要转去另一城市工作,可向新去城市的劳工局申请在该市工作直至工作许可期满。但劳务人员若变更职业须依据4、5、6款向审批机构提交新的申请。
11、雇佣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单位或雇主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雇用资历适合的叙利亚人担任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的助手;
(2)叙助手应在该项工作中得到培训;
(3)每3个月提交助手的工作进展报告。
12、(1)雇用外国劳务人员的雇主必须向劳动部提交价值10万叙镑(每人)的叙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和不可撤销保函,如劳务人员未能按要求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劳动部长有权扣留保函,以做赔偿所用。
(2)保函在工作许可期内有效,工作许可结束后根据劳动部长的书面批准退回雇主。
(3)雇主必须在接到通知日起10日内交付(1)款中提及的保函费用。
13、(1)雇主须交纳工作许可证费50叙镑,另需交付劳务人员全年薪水的5%作为劳动基金;
(2)工作许可证费及劳动基金交付涵盖全年,每次工作许可延期时需再次交纳;
(3)工作许可证费汇给劳工局劳动和社会事务经理;劳动基金交付到劳动部受益的银行账户下;
(4)劳动部长决定前款所述劳动基金的使用。
14、(1)每月末,各省的社会事务和劳动局须依据国籍、专业向劳动部提交新批或更新的外国劳务工作许可统计报告,此外须在下个年度的第一周提交上述信息的年度统计报告。
(2)A. 报告包括外国劳务人员姓名、国籍、专业、薪水、工作许可证序号及日期、保险登记证明文件、叙本国助手姓名;
B. 报告也包括叙本国劳务人员数量、职业、薪水、社会保险证明文件。
15、雇主应在工作许可到期前1个月通知劳动部是否延期,劳动部视情接受或拒绝。
16、如雇主不再延期工作许可,必须将劳工卡交回社会事务和劳动局,并通知劳动部外籍劳务人员离境日期。
17、(1)如果劳工卡遗失或损坏,社会事务和劳动局可根据雇主要求颁发新卡。
(2)补办劳工卡须向社会事务和劳动局再次缴纳工作许可证费及劳动基金。
18、(1)劳动部长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社会事务和劳动局的建议通过决议取消工作许可:
A.外籍劳务人员犯罪;
B.通过虚伪信息获得工作许可;
C.持该许可但从事它项工作;
D.根据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利益需要。
(2)对违反本决议相关条款者可依据1959年91号劳动法第219款对其予以处罚。
19、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单位必须登记以下内容:
(1)外籍劳务人员姓名和国籍;
(2)出生日期和地点;
(3)职业和将从事的工作种类;
(4)技术职称和专业资格;
(5)工作许可证序号及日期;
(6)薪水;
(7)在雇主单位将从事的职业;
(8)叙本国助手姓名。
20、各单位外籍劳务数量不得超过该单位劳务总数的10%,外籍劳务人员薪水及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单位劳务人员薪水总额的30%。当本国确实难以提供合适劳务时,允许劳动部长提高临时比率。
21、劳动部长将另发决议确定禁止使用外籍劳务的工作、职业。
22、外籍劳务人员应向劳动监察员和检查员出示劳工卡。
23、社会事务和劳动局负责执行本决议,并进行必要的普查和专项检查。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按叙劳动法规定,劳资双方应签订合同,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单独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共同劳动合同。单独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间直接发生的契约关系,程序简洁;而共同劳动合同则由劳资双方所在的协会为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以及雇主的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单独劳动合同:
1、本章条款适用于接受雇主管理和指导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订立的合同。
2、合同文本以阿语书写,一式二份,一份雇主持有,一份劳动者持有。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提供一切可能的证据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
3、合同中需写明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期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被正式雇用。
4、薪水以及其他报酬以本国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
5、雇主必须将薪水及奖金直接交付给14岁以上的劳动者。
6、薪水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支付。
7、当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雇主应立即支付薪水。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雇主应该在辞职之日起7日内支付薪水。
8、证明薪水已支付的条件和状况。
(1)下列情形证明薪水已支付:
A.如果雇主使用表格或薪水收据,可通过劳动者在表格特定区域的签名、印章或手印证明薪水已领取。
B.如果雇主使用薪水卡支付薪水,各方(雇主和劳动者)均应持有一份该卡复印件,劳动者必须在该卡上签字以证明已领取薪水。
(2)雇主执行完上述二项后即结束财务关系。
(3)雇主自支付薪水时刻起保存上述证明文件至少24小时。
9、劳动者不得被强迫从指定商店或雇主经营的商店购买食品和日用品。
10、在劳动者向雇主借款的情况下,雇主每次从劳动者薪水中的扣款严禁超过薪水的10%,严禁雇主从该项债务中收取任何利息。
11、如果雇主授权第三者管理某项工作,该人必须同等对待他的劳动者和雇主。
12、如果由于劳动者的疏忽造成货物或设备损坏,劳动者必须为此进行赔偿,雇主可以每个月扣除劳动者5天的薪水。在雇主雇佣劳动者人数少于50人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服雇主的处理结果可向法庭提出申诉;或者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委员会仲裁结果有异议,可自仲裁结果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庭提起上诉。二种情况下法庭裁决均为终审裁决。
13、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自居住地至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除非劳动者无故旷工。
14、除非劳动者同意,雇主不得将月薪改为周薪。
15、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从事合同之外的工作,为避免紧急事故除外。
16、劳动者每年有14天的带薪休假,工作10年后增长为21天。
17、工作满6个月的劳动者,有权享受4天的带薪婚假和3天的带薪亲属丧葬假。
18、因工作需要劳动者休假可以拆分。
19、如果雇主发现劳动者在休假期间从事其他工作,有权拒绝支付休假期薪水。
20、劳动者在辞职前没有使用休假的,有权额外得到假期的薪水。
21、劳动者有权享受11天的宗教和国家法定假期。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在上述假期加班,但须支付双倍日薪。
22、有病假证明的劳动者,一年中,前90天病假可以领取70%的薪水,后80天病假可以领取80%的薪水。
23、如果劳动者居住地远离公共交通点,雇主必须提供适当的交通工具。如果劳动者在城外工作远离居住地,雇主必须提供适当的适合单身或已婚的住所。此外雇主还需提供劳动者足够的营养。
24、雇主必须在工作区内提供必需的医疗设备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在100人以上,雇主必须雇用一名医护人员。必须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药物。如果劳动者需要去医院施行外科手术,由雇主支付手术费用。
关于共同劳动合同:
1、共同劳动合同是各类劳动者协会与雇用该协会会员的雇主间签订的关于最低薪水、工作时间、假期、培训、仲裁和抚恤程序、合同变更以及劳动者辞职后的奖金额等工作条件的协议。雇主也可以授权其所在的工商协会代其签订合同。
2、如果共同合同中的一方为多个协会,这些协会必须为隶属于同一行业或隶属于同一专业或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相互存在关联。
3、共同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该劳动者协会全体大会讨论,必须获得大多数赞成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4、上述合同只有在特别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将该注册以及合同条款概况在官方报纸公布才具有效力。如果特别委员会拒绝注册该合同,必须在合同提交之日起30天内通知申请方。如果超过30天特别委员会没有做出接受登记或拒绝合同申请的回应,视为默认接受,特别委员会必须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登记该合同并在报纸上公布。
5、如果特别委员会在前款确定时间内拒绝登记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向国家委员会管理法庭申请做出裁决。如果法庭裁决应登记合同,法庭裁决结果以及合同条款概况应在报纸上公布。
6、共同合同登记后,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增加并未在该协会或组织注册的劳动者或雇主,但须向特别委员会进行申请。
7、下列人员必须执行共同合同条款:
(1)劳工协会、雇主代表、组织等制定或加入合同的一方,以及替代原签约方(协会以及劳动者)的协会和联盟。
(2)对于签订共同合同的协会或后期参与到共同合同的协会,其会员劳动者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都参与该合同,即使他们在合同期结束前脱离协会会员关系。
8、共同合同中的任何条件如与单独合同的法令不一致应取消,除非该条件更有利于劳动者。
9、任何破坏和平以及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条款必须予以取消。
10、如果应形势变化需要,或者合同期执行已满1年,共同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结束合同。
11、共同合同适用于特定时期或完成特定项目,但合同期均不超过3年,3年后无异议则合同自动视为续签,至此结束原合同有效期。如果合同有效期或续签期超过6个月或者少于6个月,一方应分别在合同结束前3个月或者15天通知另一方和特别委员会结束合同。
12、合同的任何加入、续签、结束必须在注册页简明加注,特别委员会应在15日内在报纸上公布上述信息。
13、如果任何单位认可一个协会的共同合同,该合同对此单位全体劳动者有效,即使部分人员不是该协会的会员。但此单位在该协会登记的劳动者必须超过此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半数。
14、对于共同合同的双方以及执行合同的任何劳动者或雇主,无论另一方是联合体或协会,如果合同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均可以要求其执行或做出赔偿。
15、对于共同合同一方的劳工协会及其联合会,在合同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任何一方直接提起上诉,不必征得该方的同意。另一方可以介入诉讼并自行提起上诉。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切实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叙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做出了严格的约束,明确规定了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1、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罢工或犯罪,雇主有权自事发之日起解雇该劳动者并等待劳动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如果委员会决定不将该劳动者送交法庭,该劳动者应返回岗位继续工作。此外,如果认定是雇主制造事件并指控劳动者,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解雇期间的薪水。
2、如果合同到期后雇佣双方继续工作,则被视为不受合同约束。
3、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雇佣时间,双方可以取消合同。对于月劳动者(按月领取薪水)须提前30天通知中止合同;对于周劳动者需提前15天通知中止合同。如果一方不遵守上述约定,须支付相当于这一时期薪水数额的赔偿。
4、在合同到期或雇主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额外支付半月的薪水作为第一个5年的奖励以及额外支付全月的薪水作为下一时期的奖励。劳动者也应领取年底奖金。
5、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雇主要解雇劳动者,必须首先得到各省工作中止委员会的批准。
(2)工作中止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对解雇劳动者行为的控制,防范影响就业行为的发生。如果解雇行为部分或全部影响了就业就要受到处理。如果该委员会调查发现某一解雇案例产生影响就业因素,将停止对该案的受理,移交劳动部处理。
(3)解雇申请必须提前一个月送交社会事务和劳动办公室。该办公室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协调以求妥善解决。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必须移交工作中止委员会,并附带一份调解进展备忘录。
(4)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被通知解雇的劳动者,如果发现解雇行为是非法的,可以拒绝接受并在通知日起10日内向社会事务和劳动办公室提交取消解雇申请书。
(5)委员会研究解雇申请的理由和具体情况,决定同意解雇或拒绝解雇。
(6)委员会必须在15日内对解雇案做出决定。
(7)雇主解雇劳动者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批准。
委员会通过调查解雇申请中阐述的继续雇佣将对雇主造成的损害程度,决定同意解雇或拒绝该申请。
被停职停薪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可以从事其他工作。
(8)无故解雇须移交工作中止委员会处理。
(9)如果雇主在解雇申请被拒后仍解雇劳动者,或者解雇劳动者未依法向委员会提交解雇申请,将被责令支付最低水平工资或薪水的80%。
(10)如果劳动者开始新的工作并已依法得到赔偿,原雇主应该停止支付薪水。
(11)雇主或劳动者有权在接到委员会决定5日内对该决定提起诉讼,法庭将审查该案并尽快做出判决,该法庭裁决为终审裁决,不得上诉。
(12)如果是雇主提起上诉,必须继续向劳动者支付薪水;但如果是劳动者提起上诉,雇主有权停止支付薪水,除非法庭裁决劳动者返回继续工作。
(13)下列情形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工作非常短暂;劳动合同没有续签。
当劳动者年龄较大时,雇主有权中止合同,但须支付补偿金。
6、雇主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中止合同而不必通知劳动者、不必支付奖金或补偿金:
(1)如果劳动者持伪造身份或伪造就业许可。
(2)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3)如果劳动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雇主严重经济损失。
(4)劳动者不遵守基本规章。
(5)如果劳动者连续10日无故旷工,且雇主已对其进行警告的。
(6)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约定。
(7)劳动者泄漏工作秘密。
(8)劳动者犯下罪行。
(9)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酗酒或吸毒。
(10)劳动者同雇主发生冲突。
7、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劳动合同辞职:
(1)如果雇主在工作条件上进行了欺骗。
(2)如果雇主未按法律程序解雇劳动者。
(3)如果雇主恶劣对待劳动者。
(4)如果雇主对劳动者有恶劣行为。
(5)如果工作条件危害劳动者健康。
8、如果劳动者死亡、残疾、因严重疾病一年旷工连续180天或累计200天,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如被医生确诊患病,雇主必须根据第73条款支付奖金,同时在劳动者患病期间不得中止合同。
六、关于对劳动者的行政处罚
1、处罚办法有二种:
(1)轻微处罚:警告、书面警告、扣发部分日薪。
(2)严厉处罚:扣发5天薪水、停职约5天、推迟或取消晋升。
2、如果劳动者不接受严厉处罚结果,有权向法庭对雇主提起控诉。
3、轻微处罚应当由雇主或助理提出。
4、(1)严厉处罚由单位内部的委员会做出决定。该委员会包括:雇主或助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劳动者管理部门为委员会成员;劳动者代表为委员会成员。
(2)国有经济部门总经理及助理做出的严厉处罚决定须经由劳动部长授权成立的特别委员会通过。
5、(1)须依据相应准则对违反规定行为做出轻微或严厉处罚的决定
(2)违反规定的事实部分需由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者认定。
6、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7、处罚决定可以包含一定数额的罚金或相当于一定时期的薪水。
8、执行处罚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该接受调查;劳动者可以为自己辩护;上述信息必须记录在劳动者档案中。
9、禁止因劳动者工作范围外的错误而惩罚劳动者。
10、劳动者应该了解他受到的处罚。
11、处罚应该自送达之日起3日后执行。
12、雇主必须允许劳动监察员检查委员会做出的调查。
13、每个劳动者有一个包括违反规定情况、日期、处罚结果的处罚记录单
14、对劳动者的处罚需进行专门登记,包括劳动者姓名以及薪水。
七、关于劳动者的奖励制度和奖金
在薪水之外因为劳动者的表现和资历而支付奖金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劳动基本规章中有所约定、依惯例已成为薪水的组成部分。
1、管理者在单位内根据工作种类奖励积极的劳动者。
2、奖励分二种:
第一种:精神奖励。
第二种:经济奖励,包括晋升、生产奖励、发明奖励、年度奖励。
3、上述奖励应由雇主实现制度化。
4、劳动者晋升应依据管理部门每3个月、6个月或1年提交的报告,报告应包括:资历、能力、创造性、品质、行为、成绩。
5、上述报告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6、根据工作性质劳动者分为月工和日工。
7、同部门晋升可在一年后实行,但跨部门晋升需依据职位空缺情况和新职位培训情况做出。
8、获得优秀档次的劳动者应该得到晋升。
9、生产奖励应该授予同部门中生产高于平均水平的劳动者。
10、获得发明奖的劳动者应予以晋升并记录在劳动档案中。
11、年度奖应在年底授予劳动者。
12、年度奖金额是月薪中10-15天的数额。
13、雇佣15个以上劳动者的雇主必须公布基本工作制度。
14、雇主必须为每个劳动者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姓名、专业、年龄、住址、婚姻状况、开始工作时间、薪水、最后工作时间。
15、如果劳动者因以下情况辞职,雇主必须支付奖金,此外还需根据法庭裁决支付补偿金:
(1)如果雇主在工作条件上进行了欺骗。
(2)雇主未按法律程序解雇劳动者。
(3)如果雇主恶劣对待劳动者。
(4)如果雇主对劳动者有恶劣行为。
(5)如果工作条件危害劳动者健康。
16、如果劳动者因服兵役而辞职,应该得到奖金;如果女性劳动者因婚姻或生育辞职,也应得到奖金。
17、在合同没有规定雇佣时间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劳动者工作2年的应该得到相当于1个半月薪水额3倍的奖金;多于2年少于10年的应该得到相当于1个半月薪水额6倍的奖金;10年以上应该得到全部奖金。
18、如果劳动者死亡,抚恤津贴应分配如下:
(1)没有妻子(离婚或死亡)的情况下,75%给与其子女,25%给与其父母。
(2)没有妻子(离婚或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父母已去世,应平均分配给其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可获得全部津贴。
(3)没有妻子(离婚或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子女,其父母应得全部津贴。
(4)在其妻子、子女、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配偶应得40%,子女应得40%,父母应得20%。
19、在单位内为劳动者建立了基金的情况下,如该基金包含雇主对劳动者遵守规章的奖励,劳动者仅领取该基金;反之劳动者有权在工作期结束后同时领取基金和奖励金。如单位未建立退休制度,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结束工作期,其可以在退休体系和退职金间选择。
20、单位内管理基金的人员必须获得特别委员会的许可。
21、在单位关闭、清算、破产、合并、继承或出售时,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仍需履行其义务。
22、雇主必须在劳动者合同结束时提供关于工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职业种类的证明。
23、雇主须为与本章法令不一致的行为负责。
24、下列情况不受本章规则约束:
工作期很短;劳动者为家庭成员;船长或工程师。
八、关于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1、雇主必须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劳动保护措施。
2、雇主必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护劳动者。
3、劳动者不得因失误造成劳动保护设施的损坏。
4、如果工作中存在危险因素而雇主没有对劳动者采取必要的保护特别劳动委员会有权查封该机构。
九、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1、不包括休息和就餐时间,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8小时。
2、在一些单位,工作时间为9个小时的劳动者,不必在全部时间内连续工作。
3、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该有1个小时就餐或休息时间。
4、工作和休息时间应该得到很好的安排。
5、商店每周应休息一天。
6、每周不歇业的商店,雇主应允许劳动者每周轮休24小时。
7、下列情形中,雇主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1)年底清货或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2)预防危险事件发生的工作
(3)从事非常规的紧急工作。
(4)节假日。
8、在前一条款情况中,雇主应支付劳动者加薪白天25%,夜间50%的报酬。
9、下列人员不受上述条款规定限制:
(1)有资格的代理
(2)必须在一般工作时间外从事准备工作的劳动者。
(3)从事清洁或警卫工作的劳动者。
上述劳工法规政策相关条款仅供我在叙企业及劳务人员参考。鉴于叙社会各项制度较为繁复,法律条款解读晦涩,具体司法操作尚有很多细节程序,建议我企业及劳务在需要时应聘请当地资深法律顾问提供援助,努力稳妥处理好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驻叙使馆经商参处
2005年11月
来源:驻叙使馆经商参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