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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塞浦路斯110(I)2013号法律修正案关于进口汽车消费税征收的规定,自2013年9月9日起,海关编码870321-870390及8704项下所列的载人机动车和机动车,将执行新的消费税征收办法,主要如下: 一、机动车无论进口自其他欧盟国家还是第三国,均需缴纳消费税,涉及机动车型包括:轿车、吉普车、两厢车、部分货车以及摩托车。皮卡、大巴车、9人以上载人汽车、电动汽车等其他机动车,进口至塞浦路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按照车类征收。 A类车按照机动车CO2排放量和采用区段税率征收,B类车按照发动机排气量和采用单一税率征收。为了配合消费属征收,须提供汽车CO2排放的相关证明。 类别 机动车 消费税率 A 海关商品编码870321-870390项下机动车(不含救护车、灵车以及两排座的皮卡车型),海关商品编码8704项下质量不超过2032千克、载货容积不超过2立方米的货车
海关商品编码8703和8704项下两排座机动车,且质量不超过3.5吨 按照每毫升排气量0.26欧元的税率征收 C 其他机动车 下列机动车按照车价一律征收15%消费税:
此外,上述机动车无论车型和排气量,在以上消费税的基础上一律征收额外消费税,税率为0.02欧元每毫升排气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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