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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公交车“该不该让座”成为了热点辩题。 想让座的以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帮助有困难的人天经地义,谁没有个困难的时候;不想让座的,则以为,法律又没有规定我必须让座,上了一天班好不容易占个座,凭什么非得让出去。在“让座”这一法律和道德各占一方的天枰下,因为指向的不明确,在公众场合因为让座而大打出手反倒变成了屡见不鲜。我们不禁反思:这个座到底该不该让?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要求该如何遵循? 有人说,把“让座”纳入法律范畴,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因为从道德层面来看,“让座”与否在全在于个人意愿,对于拒绝让座者,只能予以道德上微薄的谴责。而一旦把让座升格为法律,“让座”就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必行义务。而这时,我们就需要迫切解决一个量化的标准,那就是,面对道德层面的一些模糊语言,譬如“老弱病残孕”之类的泛化的名词,可否转化为可供普通乘客能够目测的适量标准?比如,两个老人,哪一个才更有资格落座?一个老人一个孕妇,谁给谁让座才更符合法律标准?当一个残疾人上车以后,小孩和病号谁才是法律框架下让座的首选?如果公交中所出现的问题都能法制化,而把道德升格为法律的前提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那么,我们所面临的道德问题法律化或许就有可能演化成一种软暴力,也暗含了公权力或许正是缺乏德治的耐心。 有人说,让座问题首先是个道德问题,应该把让座问题应该放诸社会文明成长的历程中,遵循潜移默化的文明培育过程。因为,法律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有规矩,而道德却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温度。中国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德规范。尽管在我们的传统道德理念中,让座已是一种常识性的义务,但反观当下的让座之争,让座又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尽管乘客自上车起就与公交运营方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由法律所维护的脆弱的契约条款,致使我们不能指望法律能解决一切。因为中华民族数千年积淀下所蕴含的传统美德,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逻辑范式,不仅具有道德的普适性,更具有行为遵守的实践性。在道德这一理性天幕的光环下,如果“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能够顺利铺开,那么“利他即利己”便成为共识。 这样看来,让座这样一个简单的行动,似乎就因为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而变成了一个“两难”的诡辩。在法律与道德双重视角下的“让座”之争,又该何去何从?或许,我们应该溯本求源,谈一下这二者的关系。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譬如:正义、光荣、公正,作为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是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而法律的出现,则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已经超出了风俗和道德的范畴,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两者最后综合成为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因为法律与道德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有了这样一个法律和道德的梳理,再把视角拉回到我们的公共交通让座这个所谓的“两难”话题,似乎这个所谓的“难题”就变得比较容易解答。 在让座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也应该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而解决现实社会中人们在让座这个每天必须面对的日常行为中所出现的道德缺位和法律尴尬,或许可以吸取传统文化中道德理念的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即,把道德化的法律外化成道德的职责,使司法过程变成宣教活动。也就是,在公交车上,在司法的框架下,让大家从属于道德的诚恳,这或许一个较为“中庸”的归宿。 “尝一脔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从让座这样一个小小的细节来看,却蕴含着较为深刻的社会公理。当前,随着公众群体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的道德素养也在不断提升。因为,我们都曾面对让与不让的内心纠结,而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如果都能以人为本,以和谐为本,在法律框架下,运用道德的力量来消弥分歧,那么我们枯燥的旅程,就会变得笑声一路。 来源:求是理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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