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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非机动车新规8月施行 无牌套牌超载均罚50元

2014-7-30 02:15|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306|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共保有电动自行车约1000万辆(含超标电动车),占我省总人口数3600万人的28%,平均每个家庭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且以每年近百万辆的速度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为群众提供交通便利 ...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共保有电动自行车约1000万辆(含超标电动车),占我省总人口数3600万人的28%,平均每个家庭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且以每年近百万辆的速度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为群众提供交通便利的同时,由于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导致交通事故时常发生。8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对我省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规定及罚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其中“三类非机动车登记才可上路”“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目录管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省市管理措施的衔接问题”等内容受到广泛关注。

  另外,记者从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昨日,市政府已原则通过我市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实施意见,即将于近日颁布实施。省办法与我市于2010年颁布实施的市办法有何异同点,在我市相关贯彻实施意见即将颁布前,本报先为您进行初步解读。

     三类车须登记才可上路
  【新规】依法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解读】此规定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相对较多、价值相对较高、速度相对较快,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影响较大;二是今后国家可能制定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其他种类非机动车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由于其行驶速度较人力和畜力车快,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

  【本市落地】自我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和带牌销售,而从去年开始,我市警方还持续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车辆信息采集专项行动。

     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新规】对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需要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机动车如未列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下同)公布的产品目录,不予办理登记;二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三是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解读】实行目录管理的优点在于:一是引导消费者判定、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避免不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进入流通领域;二是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的查验工作,有利于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实行目录管理还能便利执法机关甄别非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利于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管理。

  【本市落地】早在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就规定,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从源头上整治超标电动车问题。

  记者昨日采访了福建心艺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晓莉,她认为省办法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对福州市区的电动车购销情况影响不大,因为福州市区很早就实施目录管理并限摩限超电,但省办法对福州下面的县市乡镇还是会有影响,如《办法》规定超标车要在全省限期淘汰,而超标车在县乡的购买群体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其对今后当地的销售将有一定的影响,估计8月份的库存将有明显积压,一些客人或经销商会观望。

      限期淘汰超标车
  【新规】办法根据“超标电动车”购买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是办法颁布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是设置过渡期的,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三是如果未设置“过渡期”或者办法颁布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对超标电动车均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解读】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的三种非机动车类型,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行政管理缺乏相应规范,导致部分当事人已购买超标电动车。对这部分超标车辆要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进行处理。另外,考虑到各设区市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车数量不一,各地经济状况和交通情况等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办法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及制定过渡期的具体管理措施。

  【本市落地】在整治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的过程中,我市就曾设置过渡期,对在用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通过回购、政府补贴、自由交易等多渠道予以消化,共回购换购10.3万多辆。

     8种情形罚款50元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将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1.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2.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3.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5.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6.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7.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8.违反规定载人的。

  办法还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记者陈敏灵 实习生刘君琳 汤婧 通讯员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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