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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要预披露

2014-7-23 01:55| 发布者: 思齐| 查看: 411| 评论: 0|原作者: 思齐

摘要: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上交所昨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 ...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上交所昨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该备忘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股东在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具体披露拟减持的原因,以及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等。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征求意见稿》指出,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若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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