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来源:大众网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征收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6月30日,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将于8月上旬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听证,这也是我省法制部门首次举行公开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过半被征收人有意见要听证 根据草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不得征收房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依据草案,补偿包括三大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生活日报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