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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某国以合作为掩护,窥探中国重要军事设施

2014-7-1 20:22| 发布者: 思齐| 查看: 689| 评论: 0|原作者: 思齐

摘要: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军报:某国窥探中国重要军事设施假以合作为掩护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为了解该法修改的内容与意义,记 ...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军报:某国窥探中国重要军事设施假以合作为掩护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为了解该法修改的内容与意义,记者日前采访了参与法律修改工作的总参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完善协调机制,实现军地齐抓共管
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2001年颁布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建立军事设施保护军地共管机制和一系列工作制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已制定的法规在保护军事设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执行不力等。

“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4800多个,但能够经常性开展工作的并不多。”马翼飞局长归纳问题的症结:没有编制、缺少专项经费、人员流动频繁,导致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够好。

修改法律,调研先行。总参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多次调研,发现北京、河北和福建等地开展的军事设施保护“创新模式”值得借鉴。据介绍,北京市政府专设军事处,北京卫戍区专设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军地双方均安排专员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共同处理军地事务,并制定下发一系列规定通知;河北、福建两省抽调专人成立军事设施保护专职办公室,建立完善的联合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确保遇有情况“找得到人,说得上话”。

为确保军地有关部门“时时刻刻能够互通有无”,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在第三条增加“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的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为军地协同搞好军事设施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解决了“有机制、有人管”问题。

“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消除分歧,化解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之间的矛盾。”2013年6月,在陕西省某地的一次调研经历,让单绍立参谋印象颇深。当地某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附近有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但按照规定要求“不允许进行开发”。部队经过积极协调,为该地争取到中央专项财政补贴,有效化解了矛盾,调动了地方政府保护军事设施的积极性。

增强刚性约束,确保核心军事安全

重要指挥工程、导弹阵地、舰艇基地等核心要害军事设施,直接关系国家战略指挥稳定、战略力量安全和战略威慑有效。然而,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一些军事设施周边的安全环境正日趋恶化。

宋心辉参谋透露,一些国家和地区以与我国开展经济合作、经商办企业、旅游观光等为掩护,对我实施抵近侦察,在重要军事设施附近建立情报据点,近距离观察、窥探我军事设施和部队行动,“在调研中,常听到官兵感慨,‘部队阵地建到哪儿,涉外企业就跟到哪儿’,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翻阅调研报告,记者发现,此类案例眼下在全国并不鲜见。比如,海南某舰艇基地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建设了多栋涉外别墅会所,严重威胁基地安全……虽然国家最终出面对其进行收购、拆除,但该军港目视范围内仍有多家高层酒店,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据介绍,在部分海军基地附近,当地渔民出于经济目的,在出港航道上违规布设网箱,舰艇出港时,甚至出现“渔民试图用旗子指挥舰艇避让”的极端情况;在一些海上靶场,也曾出现了渔民违规捕捞的情况。“这些现象,亟须制定更明晰的刚性约束法条。”孙强参谋说。

本次修法对上述情况从地方经济建设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核心军事安全的相关条款,使得新法更有约束力。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加强统筹保护,还军用机场一片净空

“修法适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军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大家普遍认为,新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单绍立告诉记者,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相当一部分军用机场和新城区、开发区等城市环境相连相融,净空环境严重恶化。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以来,全军在用机场有半数以上净空环境遭到人为破坏,净空范围超高建筑物达1000多处,最严重的超高300多米。因净空原因导致的飞行事故近百起,有的机场已不能保障军机正常飞行,十几个机场被迫关闭、搬迁,严重干扰部队的战备训练和战斗力提升。

“造成困境的原因有多方面,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规划开发是其中之一。加强统筹协调是解决之道。”罗泰参谋对此深有感触。他举例说,新疆某地政府在未与部队协商的情况下,在距军用机场跑道端口约4公里处兴建了超高建筑,导致机场不得不搬迁,仅重新规划就用了8年时间。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增加了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在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破坏军用机场净空的处罚规定。

推动融合发展,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划定“两区两范围”,是保护军事设施的基本措施。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担心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受影响,对“两区两范围”划定态度消极,使一些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长期不能划定,特别是水域“两区”划定率还不足50%,严重影响相关保护措施落实。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在制定法律修改草案时进行了充分考虑,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孙强介绍,2012年,国家海洋部门在全国海岛资源调查活动中发现,有部队驻防的海岛,生态、水体保护都很好,“两区两范围”往往又是当地树木、水土保持较好的地区。这说明,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将实现国防安全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记者注意到,法律还增加了军事设施规划建设要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规定,放宽了对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作民用、军民合用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整为还可以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机关批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是保护军事设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自加压力、主动作为。”单绍立介绍,这次修法在科学规范政府部门和公民行为的同时,也赋予了军事机关和管理人员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可以对一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扣留违规人员”“扣押违规物品”等;同时,明确了部队的义务,比如: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除执行抢险救灾、紧急任务外,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等。

“国防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事业,军事设施是国家资源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利益。”马翼飞告诉记者。(黄 旭 本报记者 陈小菁)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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