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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2014年版“负面清单”公布 缩减51条

2014-7-1 02:00|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306|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1日凌晨在网上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相比第一版,负面清单从190条调整为139条,缩减26.8%。
  中新社上海7月1日电 上海市人民政府1日凌晨在网上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相比第一版,负面清单从190条调整为139条,缩减26.8%。

  2014版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与此前2013年版一样,2014版负面清单仍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负面清单中指出,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港澳台地区,新版负面清单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这份负面清单未来仍然可能调整,公告最后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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