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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锋和冬梅结婚二十年,如今都是奔五十岁的人了。多年来,一贯秉承着家庭利益为主的原则,男主外女主内,夫唱妇随的也搭配着唱了二十年台子,邻居们经常羡慕的说他们是个模范家庭。可是,如今这模范家庭也快唱不下去了。几年前,吴锋趁着单位对分流人员的优惠政策,从单位内退,凭着一首好手艺和朋友们一起搞了一个装潢公司,效益还不错。吴锋也算是个老板级别的男人了,言行举止间,时不时地久摆出一副派头了。直到一位小姐妹神神秘秘地告诉冬梅,在一个咖啡屋见到吴锋和一个看似不正经的女人在一起,联想到正处于更年期的自己,冬梅开始感觉事情比较严重了。自此,冬梅开始留意吴锋。这一留意,很快就发现不少蛛丝马迹,正值年富力强的吴锋,频繁的与一家小发廊老板保持密切的接触。于是冬梅旁敲侧击地提醒吴锋要珍惜夫妻感情,没想到吴锋根本不理睬冬梅的苦心,照样我行我素。冬梅气氛至极,警告吴锋:“你这样是犯法的。我要离婚!”吴锋脸色一沉:“没少你吃没少你穿的,你管得着吗?再说了说话要讲证据,你有什么证据!”吴锋的话,真让冬梅为难了:这种事情,让我怎么找证据呢?法律来帮您:近些年由于婚外情引起离婚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类离婚纠纷中,一旦诉诸法院,当事人最困难的,就是举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谁主张 谁举证”。这样,一些具有私密性的事实,在对方失口否认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一旦不能再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于是,很多面临婚外情离婚的原告,为了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采取跟踪 拍照 录音甚至更加极端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殊不知,证据不是可以任意取得的,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取得证据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即使证据反映了事实真相,也不能被法院所采用。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涉及隐私问题的证据收集中,法律遵循依法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原则。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它也是相对的,是有一定限度的。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拍摄的私密性照片看似不合法,但是假若对方是在公共场合下被拍摄,却意味着当事者未将其私密性行为视为隐私,在公众场合取得的照片证据,是合法的。公共场所取得的原则还包括了录音 摄像等证据。实践中还要注意:采用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获取证据虽然有其正当合理性,但是拍照 摄像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是不特定的,收集证据的原告方主观上要没有披露他人隐私 侮辱他人人格的故意,仅为了将拍摄的内容作为证据,提交给国家审判机关。假若为了泄一已私愤,将收集到的证据对外散播,必将侵犯他人(包括配偶和不特定的第三人)隐私,从而使得证据合法性受损。收集证据应合理合法。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注意手段的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即使证据取得了,也不能被法院采纳,相反还会导致对自身不利的后果。收集此类证据,要遵循三大原则:(1)取得证据的途径首先要合法。(2)取得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3)证据的证明内容要与诉求相关联。相关性,则要求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法院诉求有直接的关联。小叮咛:眼下满天飞的婚姻调查公司,其合法性很多还处于法律边缘,到底能够提供多少合法的证据,也是个未知数。因此,当事人个人需要明确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所认可:(1)配偶一方或第三者对婚外情的曾经认可,如其本人书写的检讨 保证书 信件 忏悔书 日记等。(2)其他反映配偶婚外情的证据材料,例如情书 字条 照片 录像 日记 宾馆住宿的记录登记等。还有知情者的证言(如邻居的证言 调解机构的证言如居民委员会 双方工作单位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证明) 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3)有关机关或有关证人了解情况所做的调查笔录,也可以侧面反映一些情况,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虑。(4)有个别案件中,婚外情一方的其他亲戚愿意出庭作证的,也可以作为有利的证人证言提交。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有些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某一项事实,尤其是录音资料和电子邮件。假若一方与第三者的通话录音中,第三者本人亲口承认的婚外情,也可能由于不能不能充分证明此录音中是第三者本人的亲口陈述,不以排除他人模仿或伪造的可能,所以该证据的认定必须要结合其他书面证据一起才能有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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