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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拟处罚律师网上制造案件舆论压力引发争议

2014-6-17 01:42| 发布者: 黄小编| 查看: 341| 评论: 0|原作者: 黄小编

摘要: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草案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   ●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 ...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草案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




  ●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依法审理的;




  ●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影响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处理的;




  对于这些情形,律师最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早报记者 李云芳




  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下称《行为规范》草案和《处分规则》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




  北京律师王甫摘选了其中几段发在博客里,供同行评议。




  王甫摘出的内容显示,律师在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最高可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年的处分;两份草案还对律师的网上行为做了诸多约束。




  这些规定遭到了不少律师的反对,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早报记者致电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立华,他说,修订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尚未定稿。




  为何此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王立华说,修订内容很多,特别强调的不是律师网上行为,而是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全国律协加强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是可以理解的,但“得对这个行业发展有好处,是正确的方向,不能处处是打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律协有权针对律师制定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但必须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检法部门在依法正当诉讼,“如果公检法没有依法诉讼,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那怎么能不允许律师发表言论?”




  他建议,律协制定规定时,既要防止一些律师的不良诉讼,也要保证律师对公检法不当诉讼的抗议权利。”




  新情况、新问题




  现行的《处分规则》是1999年通过,2004年进行了修订,距今已有10年时间。




  此次《处分规则》草案中附录的修订说明称,旧规与2008年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和司法部2010年修订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相适应,也不能反映修订后《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违法处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修订说明还称,目前,随着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律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少数律师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以及不诚信、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亟须以立法、立规的方式加以规制。”




  实际上,早在2013年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申明,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据介绍,2007年11月初,全国律协即正式启动《处分规则》的修订工作,由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修规小组,于2012年8月初形成了修订稿初稿。2013年1月16日,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听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律师协会对修订初稿的反馈意见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征求意见,随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据早报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又在一些省(市)的律协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如浙江省律协纪律委员会于2014年5月开会讨论了《执业规范》、《处分规则》的修订草案。




  “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




  增加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是此次《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修订最显著的内容之一。此前,无论是《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还是《执业规范》和《处分规则》,完全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




  《处分规则》草案第39条规定还列举了大量属于“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情形: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合理地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




  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




  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的;




  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影响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处理的;




  对于这些情形,《处分规则》草案规定,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6个月-1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韩嘉毅认为,这些规定弹性比较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反对将社会公众力量的关注完全排斥在司法之外,“那些冤假错案,如果仅凭律师力量,没有社会公众的关注,能翻过来吗?”




  开庭或审结前




  不得披露案件重要信息




  《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草案,还就律师披露代理案件的信息制定了约束条款。




  《行为规范》草案第60条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




  《处分规则》 第24条相应规定处罚,如律师有上述情形,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训诫或者警告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6个月-1年的纪律处分。




  这与北京律师协会今年3月份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九号规范执业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几乎一致:“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对于律协限制公开的做法表示不解,“我们还在推动司法公开,娘家人律协反而限制公开,这与大方向相悖。”




  他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案件审判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在实践中,媒体本就能报道庭审情况,甚至法院自己还在公布案件审理信息,比如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等。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已经收到了很多律师的反映。韩嘉毅说,很多律师都反映,如按两个草案内容执行的话,对律师执业影响很大,“刑辩律师被束缚得太严重了,不能说话、不敢说话、不能做事了。”




  限制律师的公民权?




  《处分规则》草案中,最令王才亮不满的,是第39条的一款情形:




  律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决策言论,影响恶劣的,也属于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




  在王才亮看来,律师也是公民,进行批评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党和政府也有义务听取公民的批评意见,全国律协不应该动辄将批评定性为“攻击”、“诋毁”。他说,两份修订草案存在原则性错误,律协只应该管律师执业当中的问题。




  周泽律师认为,草案中制定的许多约束条款应属无效,因为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涉及言论、出版自由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应由法律来规定。




  在他看来,全国律协只应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律师权益,同时给律师以指引和风险提示,而非针对律师制定大量禁止性条款。




  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不同意以上观点,他认为,只要律师以职业身份发言,那就应该遵守律协的规范。




  最高检指导惩戒律师?




  修订草案中引起律师们反弹较大的,是新设立的惩戒指导工作委员会。




  《处分规则》草案第六条规定,全国律协设立由优秀律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优秀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对地方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王甫律师质疑称,律师和检察院在法庭上是“站着对抗”的,怎么能让最高检也来指导惩戒律师呢?




  浙江省律协一人士表示,只是成立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只是‘指导’,具体惩戒还是(律协)纪律委员会来进行。”




  韩嘉毅认为,惩戒指导委员会有公、检、法、司以及学者参与,能够倾听不同声音,以做出更为公正的决定,同时也方便与公、检、法、司部门沟通,因为律师涉及的很多争议,都与公、检、法、司有关。




  韩嘉毅不反对成立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但他认为应该设定好比例,如律师、社会贤达应该占较高比例,“要是公、检、法高了,那处罚起律师来是分分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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