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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赵仁伟)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烟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公款购烟行为明确禁止,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同时,下列行为也均在禁止之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草案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室外场所的相关区域禁止吸烟: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区域;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体育场、运动健身场所的训练及比赛区和坐席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区域等。同时提出,在医疗卫生机构和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以及火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等候区等场所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草案提出,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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