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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台规章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行为

2014-4-4 21:09| 发布者: 还是那片枫叶| 查看: 355| 评论: 0|原作者: 还是那片枫叶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日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4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日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工商总局称,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几乎可以伪装成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可以不限时间、不限距离窃取他人的信息,导致了多起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案件。“伪基站”设备通过局部隔断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任意截取、冒用手机号码,窃取手机卡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制止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质检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

    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

    规定拟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4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登陆工商总局网站、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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