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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禁止将“国歌”“军歌”作为商标使用

2013-8-27 03:18| 发布者: 还是那片枫叶| 查看: 489| 评论: 0|原作者: 还是那片枫叶

摘要: 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中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从早期的招牌、字号 ...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 华春雨)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中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从早期的招牌、字号,到现在的文字、图形,商标的形式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声音、颜色、气味等作为商标已得到法律认可。

    根据这一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商标注册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中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此,草案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不设下限。

    目前,中国仅一般商标代理机构就有约9000家,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总申请量的90%。但是,整个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因而草案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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