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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提高到每日182.35元

2013-5-18 18:39| 发布者: 还是那片枫叶| 查看: 676| 评论: 0|原作者: 还是那片枫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 ...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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