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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大连6月27日电(记者陈菲 杨维汉)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个多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将打压“在逃贪官”的生存空间。 反贪总局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因为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能够摧毁这一物质基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对因潜逃或死亡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追赃的工作,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障碍。 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将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这位负责人表示,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开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内外追赃工作。 他同时说,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对于中国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将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要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对于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并达到没收的条件后移送。同时,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追缴犯罪所得的侦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选择追赃条件成熟的案件重点突破。 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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