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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世界媒体峰会秘书处28日发表了《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公约》全文如下: 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二0一二年六月 2011年9月27日,世界媒体峰会主席团会议在中国北京召开。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共同认为,随着新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媒体成果的正确使用和传播,维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世界传媒业蓬勃发展,实现世界媒体峰会“合作·应对·共赢·发展”的目标,包括新华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纽约时报公司、俄塔社、共同社、新闻集团、汤森路透、半岛电视台和时代华纳特纳广播集团在内的峰会主席团成员机构就在峰会机制下制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达成一致。 我们认同媒体成果是其原创者的智力创作成果,相关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注:以上权利出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但不包含改编权、公演权、朗诵权等与表演相关的财产权利。另,翻译权、广播权、录制权、延续权等权利亦不包含于此。)等知识产权应受到保护;新闻媒体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们承诺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加强保护媒体成果知识产权的自律行为,尊重并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我们承诺在引用他人的媒体成果时指明来源,尊重媒体成果的完整权,不对其进行歪曲和篡改。 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 我们将加强对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的关注,在唤起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做出努力。(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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